2023年武汉市各区县标准创新贡献资助办法解读,申请条件、奖励补贴
2023年武汉市标准创新贡献资助办法解读如下,包括申请条件、奖励补贴、申请流程等内容,武汉市的企业单位可以了解一下,有什么疑问欢迎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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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深入实施标准化战略,充分调动各类主体研制国内外标准并有效应用的积极性,提高标准创新能力和水平,更好支撑服务本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汉市标准创新贡献资助是指对本市有关单位主导制定且实施后取得良好成效的标准予以一次性资助。
有关单位指依法设立的且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主导制定标准是指在标准制定者名单中排名首位。
标准包括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三条 标准创新贡献资助每年评审一次。
每年资助的标准类别项目根据当年财政预算和相关政策予以调整,具体以当年发布的申请指南为准。
第四条 标准创新贡献资助按照自愿申请、组织推荐、专家评审的程序开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标准创新贡献资助项目应符合本市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有利于提升标准化水平,有利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有利于增强产业和企业发展核心竞争力,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标准创新贡献资助的统一管理工作。
市标准化研究院具体负责标准创新贡献资助的受理、组织专家评审等工作。
第二章 申请、推荐
第七条 评审当年发布标准创新贡献资助申请指南,明确申请条件、内容、程序等,并通过官网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有关单位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九条 申请资助项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实施2年以上现行有效的标准,且不超过当年评审时间5年;
(二)国际标准须为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及其他公认的35个国际组织发布的标准。
(三)企业标准仅限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三等奖以上、或者获得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定的“企业标准领跑者”荣誉的标准。
第十条 标准创新贡献资助实行推荐制度,由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下同)负责推荐,推荐内容主要说明该标准在本行业或区域应用取得的良好成效情况。同一推荐单位每次推荐名额不超过 3 个。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须从市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下载填写《武汉市标准创新贡献资助项目申请表》(见附件),由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区政府出具推荐意见后随下列材料一并提交市标准化研究院,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可靠:
(一)标准文本;
(二)法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文件;
(三)标准项目的技术水平证明(如标准审查时的专家评审意见、项目鉴定结论等);
(四)标准项目的实施情况证明(如推广、应用并取得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证明);
(五)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法人登记证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章 评审和资助
第十二条 标准创新贡献资助评审程序:
(一)形式审查。市标准化研究院对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形式审查。全部材料均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符合申请条件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要求申请单位限期补齐;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当场告知不予受理。
(二)专业评审。市标准化研究院从《武汉新型标准体系与地方标准动态管理系统专家库》中按专业抽取组成专业评审组,由专业评审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请项目按照评审实施细则进行专业评审,并提出建议资助名单。
(三)审查拟定。对专业评审组提出的建议资助名单及等次进行审查,拟定资助名单。
(四)社会公示。拟资助名单通过局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天。
(五)异议处理。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拟资助名单提出异议,但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相关材料。
在公示期满后 30 日内组织调查核实,参与异议调查和处理的人员应当对异议提出者的身份信息等予以保密。
(六)审定批准。经公示无异议或经异议调查处理后的拟资助名单报局长办公会审定批准。
第十三条 项目资助等次及金额标准:
(一)国际标准一等100万元、二等50万元、三等30万元;
(二)国家标准一等50万元、二等30万元、三等20万元;
(三)行业标准一等30万元、二等20万元、三等10万元;
(四)地方标准一等10万元、二等6万元、三等3万元;
(五)团体标准一等10万元、二等5万元、三等3万元;
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及获得标准领跑者的企业标准,每项10万元。
第十四条 资助项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总申请项目数的40%。
第十五条 对申请多个项目的同一单位,同一资助年度内对其标准资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50万元。
第十六条 标准资助项目已获得政府部门同类性质更高额度资助的,不再重复资助,未达到本办法规定资助额度的,可以补齐资助额度。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标准创新贡献资助资金的拨付按照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申请单位收到资助资金后,应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管理,主要用于标准化推进工作并接受监督及审计,如出现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标准创新贡献资助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鼓励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情况进行投诉举报。
(一)与受评审的单位或者与其有隶属关系的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项目的评审;
(二)其他与受评审项目及其相关单位存在利益关联、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项目的评审。
第十九条 申请标准创新贡献资助的单位在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数据和证明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标准创新贡献资助的,按程序追回资助资金,在媒体上公布,并将相关情况纳入信用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参与标准创新贡献资助评审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党纪国法,严格保守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清正廉洁,违者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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