瑶海区商贸业补贴汇编!2023年合肥市瑶海区商贸业政策奖励补贴申报时间及注意事项

葛熙彤 / 2023-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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瑶海区商贸业政策奖励补贴(依据往年政策改编,具体政策以政策文件为准)请各企业单位关注以下内容,希望您的企业更好的发展。小编现将本政策的支持方向和申报条件、程序总结如下,希望对你的申报工作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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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时间
政策中“奖励”项目,应发生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一年时间内,并于2023年3月8日至2023年3月22日进行申报。申报截止日期:2023年3月22日17:30。
二、申报主体
原则上必须是企业注册登记、税务、统计“三个关系”均在瑶海区,且在瑶海区持续经营的企业,以及符合各单项政策(与2022年瑶海区扶持政策不再重复申报)奖补条件的单位、组织和个人(政策条款中另有说明的除外)。
三、申报审核程序
企业将纸质申报材料(加盖公章及属地意见后),报送至各政策执行部门。联合审查小组按照要求开展联合会审。会审情况提交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研究结果在瑶海区政府门户网站、《瑶海报》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报企业名称、申报项目、核定金额等。
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报区政府审批。区财政局在收到区政府批准文件后,将政策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
五、其他说明
(一)申报企业(单位、组织和个人)2022年须未发生下列情况:
(1)企业当年存在环保、安全生产、规划、土地等重大问题的;
(2)企业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劳资纠纷等群体性事件并负主要责任及以上的;
(3)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未撤销的;
(4)企业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
(5)企业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6)企业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信用惩戒或存在违法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查处的;
(7)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二)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得重复申报区级不同类型政策奖补。
加快商贸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实施细则
申报通用材料: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申报表;承诺书。所有材料均需加盖公章。其他材料按照各条款要求。
(一)政策第1条:打造商贸业集聚区。
申报条件:新开业并已纳入统计部门限上商贸企业范围、并按时报送相关数据的限上商贸业企业;建筑面积0.5-1万㎡的给予10万元,1-3万㎡给予20万元,3万㎡以上给予50万元。
申报材料:
1、新开业建筑面积相关证明材料;
2、限上法人企业当年12月统计报表(统计报表需在全国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中下载)。
(二)政策第2条:培育特色商业街区。
申报条件:商业街区被认定为国家级特色商业街、安徽特色商业街、合肥市特色商业街。
申报材料:
1、国家商务部、省商务厅、市商务局关于特色商业街区认定的相关文件;
2、街区投资主体关于运营管理团队的相关说明。
(三)政策第3条:加快夜间经济发展。
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夜间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中“一核十街多点”夜间经济载体的建设改造投资方(在合肥注册的法人企业);
2、申报主体投资方向为:市级及以上特色商业街区或“一核十街多点”夜间经济载体内的建筑立面、景观雕塑、休闲设施、夜间亮化、智能化设施及系统改造等方面的建设改造项目;
3、申报主体2022年投资额不少于100万元。
申报材料:
1、项目建设方或运营方相关确认材料;
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3、项目建设方或运营方相关确认材料;
4、改造后的外观、内部等有关部位的实景照片、平面图,智慧系统、平台的照片或网络截图等;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项目资金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并附项目实施方案、建设改造合同、款项支付票据(银行结算单等)、发票(不含税,时间应在政策有效期内),以上财务单据复印件需加盖财务专用章。
(四)政策第4条:完善商业网点建设。
申报条件:申报主体为经市级认定的集公共服务及商业服务于一体的社区生活便民服务中心;项目已投入正常使用。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及效益评价;
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3、项目经营业态介绍及正常营业照片,项目外观、内部有关部位的实景照片等;
4、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建筑平面图,便民商贸服务中心建筑面积相关材料;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项目资金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并附项目实施方案、合同或协议、款项支付票据(银行结算单等)、发票(不含税,时间应在政策有效期内),以上财务单据复印件需加盖财务专用章。
(五)政策第5条:大力发展总部经济。
申报条件:在我区设立商贸业总部、区域性总部并已纳入统计部门限上商贸企业范围、按时报送相关数据的限上商贸业总部企业,年零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且保持正增长。
申报材料:
1、设立商贸业总部、区域性总部相关证明材料;
2、限上法人企业当年12月统计报表(统计报表需在全国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中下载)。
(六)政策第6条:鼓励引进商业项目。
申报条件:纳入区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大型商贸企业,年度区级财力贡献达到200万元以上。
申报材料:
1、企业年度完税证明;
2、企业租房合同或房产证明及购置房产相关单据证明;
3、企业高管人员个人纳税证明材料。
(七)政策第7条:支持壮大龙头企业。
申报条件:
1、已纳入统计部门限上商贸企业范围、并按时报送相关数据的限上商贸业企业;
2、年零售额较上年增加0.5亿元以上、汽车经销企业和汽车销售网络平台企业年零售额3亿元以上且增速达到全区平均水平的(2022年瑶海区限上社消零直报平均增速为-2.6%)。
申报材料:
限上法人企业当年12月统计报表(统计报表需在全国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中下载)。
(八)政策第8条:引导企业提档升级。
申报条件:本条属于“免申即享”,无需企业申报。
(九)政策第9条:加强知名品牌建设。
申报条件:
1、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在瑶海区开设“全国首店”、“安徽首店”、“合肥首店”并已纳入统计部门限上商贸企业范围、并按时报送相关数据的限上商贸业企业;
2、经全国酒店酒家评审委员会新评定为3钻、4钻、5钻的限上餐饮企业;
3、经全国绿色饭店工作委员会新评定为4叶、5叶的限上餐饮企业。
申报材料:
1、开设“全国首店”、“安徽首店”、“合肥首店”相关证明材料;经全国酒店酒家评审委员会新评定钻级和全国绿色饭店工作委员会新评定4叶、5叶限上餐饮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2、限上法人企业当年12月统计报表(统计报表需在全国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中下载)。
(十)政策第10条:开展促消费活动。
申报条件:
1、已纳入统计部门限上商贸企业范围,并按时报送相关数据的限上商贸业企业;
2、2022年举办促销活动不少于5场,单场时间不少于3天。
申报材料:
1、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2、限上法人企业当年12月统计报表(统计报表需在全国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中下载);
3、企业全年举办不少于5场促销活动(单场时间不少于3天)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每场活动计划方案、三张实景照片,活动时间及实施门店、场次,促消费活动宣传海报、宣传合同协议(如有)、2022年费用支出票据明细及发票(时间应在政策有效期内)等。
(十一)政策第11条:培育新兴消费热点。
申报条件:采取公司化管理、电子收银、统一结算、统一纳税等的专业市场、商业综合体等并首次纳入联网直报平台的。
申报材料:
采取公司化管理、电子收银、统一结算、统一纳税证明材料及图片。
(十二)政策第12条:推进专业市场转型。
申报条件:
1、企业为瑶海区辖区在统的专业市场管理方;
2、已报区政府批准且立项的改造项目,2022年底前完成改造且正式营业的。
申报材料:
1、专业市场建设和装修改造照片、平面图、面积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正常营业照片;
2、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合同或协议、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等材料,款项支付票据(银行结算单等)、发票(不含税,时间应在政策有效期内),以上财务单据复印件需加盖财务专用章。
(十三)政策第13条:加强直播基地建设。
申报条件:
1、在我区完成商务楼宇或专业市场转型升级为网络直播基地并正式投入运营的;
2、入驻MCN机构不少于2家(在瑶海区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且新增限上电商企业不少于3家。
申报材料:
1、区政府部门批准立项文件;
2、注册为独立法人MCN机构的营业执照;
3、新增限上电商企业名单;
4、实际改造面积证明材料。
(十四)政策第14条: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申报条件:
1、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零售额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的限上电子商务企业,且增速达到全区平均水平,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属于“免申即享”,无需企业申报。
2、对开展新零售,年零售额1亿元以上限上单位,且网络零售额占其零售总额比重达到20%以上,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已纳入统计部门限上商贸企业范围,并按时报送相关数据的电子商务企业,2022年限上零售额首次超过1亿元以上。
申报材料:
限上法人企业当年12月统计报表(统计报表需在全国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中下载);
(十五)政策第15条:加快对外贸易发展。
申报条件:本条属于“免申即享”,无需企业申报。
(十六)政策第16条:支持服务外包发展。
申报条件:
1、已纳入服务外包统计系统的并正常填报执行金额的企业;
2、2022服务外包执行金额超过50万美元、1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的企业。
申报材料:
申报通用材料
温馨提示
(一)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追回,三年内取消其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的资格,并列入瑶海区诚信体系黑名单,同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得重复享受。政策条款第3、4、6、8、10-15条不受企业区级贡献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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