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沙市组织推荐2023年度第一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

张磊 / 2023-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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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长沙市工信局政策通知,本次长沙市将组织开展关于长沙市组织推荐2023年度第一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将《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推荐2023年度第一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开展2023年度第一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编制申报材料(A4纸胶装成册、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报所在地工业主管部门。

二、由湘江新区科创产业局、各区县(市)工信局、园区产业(经发)局负责组织对企业的申报类型、申报材料及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现场审核、确认,并在《企业基本情况表》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数据表》上加盖公章,汇总行文推荐。

三、湘江新区科创产业局、各区县(市)工信局、园区产业(经发)局于3月27日前将企业的纸质申报材料和书面推荐报告报送至市工信局科技处(市政府一办公楼823)。企业申报材料的电子文档和《2023年度第一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推荐汇总表》电子版发送至邮箱。逾期不再受理。

省直管县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县市(浏阳市)直接推荐至省工信厅,同时将推荐文抄送市工信局。

长沙市政策咨询问答:187 5515 0022 同V

湖南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强化企 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以企业 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平台体系, 进一步规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和管理等工作,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 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 要和战略发展规划而设置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 技术创新规划、组织开展技术研发、创造运用保护知识产权、建 立质量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 统筹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我省鼓励企业自主建立技术中心,加大创新要素投 入,加强技术中心全面建设,充分发挥技术中心功能作用,提升 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健全、 创新成效明显、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技 术中心予以省级认定, 以鼓励引导行业重点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 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 负责指导 全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组织开展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运行评 价、管理等相关工作。

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以下简称“市州工信局”) 负责本辖区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培育、组织申报、协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省工信厅分类指导全省生产制造型和研发设计型企业 技术中心建设,对符合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基本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 予以省级认定。

第六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 企业在湖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续经营 的时间不少于 2  年,在全省同行业或同领域具有比较明显的发展 优势和竞争优势。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生产制造型企业不少于 6000 万元,研发设计型企业不少于 3000 万元。

(二) 企业已建立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两年以上,技术中心 组织体系和技术创新机制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建立了知 识产权、质量技术标准、品牌培育等相关工作体系。

(三) 企业重视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开发,具有技术创新基 础条件和组织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1、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上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 出额不少于 300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达到相应档次要求。

2、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创新带头人和规模 结构合理的研发队伍。上年度,生产制造型企业研发人员不少于 30 人,研发设计型企业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的比重不低于 20%。

3、具备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等条件。至申报 截止日, 企业自购且当前在用的技术开发仪器设备的原值总额, 生产制造型企业不低于 300 万元,研发设计型企业不低于50 万元。

4 、拥有自主研发的知识产权。至申报截止日, 生产制造型企 业拥有 1 件有效发明专利授权证书,研发设计型企业拥有 1 件有 效发明专利授权证书或 20 件软件著作权授权证书。

(四) 在申报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企业没有发生严重违反国 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或重大安全、环保、产品质量事故; 无严重信用不良记录。

 

第三章  认定工作程序

第七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 企业根据省工信厅当年发布的申报通知的要求, 按属 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市州工信局报送纸质申报材料及电子文件; 通 过省工信厅指定的网站填报有关信息、提交申报材料电子文件。 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企业基本情 况表、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数据表、上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全 套)和纳税凭证、真实性承诺书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市州工信局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和省工信厅当年发 布的申报通知的要求,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及网上信息进行审核 确认、 推荐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并将推荐名单、企业 纸质申报材料及电子文件 (一式一份)统一报送到省工信厅。

第十条 省工信厅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符合条件的 予以受理;组织专家依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省工信厅依据专家评审意见, 对企业及其申报材料 进行综合审核,拟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名单,并通过官方网 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省工信厅根据公示结果, 确定当年度省级企业技术 中心认定名单,发文公布、授牌和颁发证书,并录入全省统一的 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三条 外省拥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在资质有效期 内整体迁入湖南省境内的,经企业申请、市州工信局审核推荐, 省工信厅可以直接予以认定。

第四章  运行及评价

第十四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质有效期为三年(自认定年度 起算)。省工信厅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调度 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情况; 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评价。

第十五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当不断完善运行管理体制机

制,加大创新要素投入,组织开展技术研发与创新活动,充分发 挥创新引领和支撑作用,对标建设更高水平的创新平台,持续提 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第十六条 每半年调度工作程序:

1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通过省工信厅指定的网站, 每半年填报 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情况。企业对所报内容真实性负责。

2、市州工信局负责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提交的技术创新工作 情况进行网上审核确认、 汇总上报到省工信厅。

3、省工信厅通过官方网站和媒体通报全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半年度、年度技术创新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复核评价工作程序:

1、省工信厅发布复核评价工作通知,明确当年度进行复核评 价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和相关要求。

2、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在其资质有效期的最后一年年底,总结 三年来的技术创新工作成效,编制复核评价材料;按属地管理原 则向所在市州工信局报送纸质评价材料及电子文件;通过省工信 厅指定的网站填报有关信息、提交评价材料电子文件。企业对评 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评价材料主要包括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三年度技术创新工作总 结报告、 复核评价数据表、近三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和纳税凭证、 真实性承诺书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3、市州工信局负责对企业评价材料和网上信息进行审核确

认; 将企业纸质评价材料及电子文件 (一式一份) 统一报送到省 工信厅。

4、省工信厅参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组织专家 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复核评价材料进行评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种。其中:得分 90 分及以上为优秀; 70 分至90 分 (不含 90 分) 为良好; 60 分至

70 分 (不含 70 分) 为合格;低于 60 分为不合格。

5、省工信厅通过官方网站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予以 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经对公示结果确认后,对评价结果 为合格及以上档次者保留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质、对不合格者 取消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质;通过官方网站、发文公布复核评 价结果, 并录入全省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如有发生更名、重组、被收购、注销等重大变更事项, 应当在变更手续完成后的 30  日内 将变更事项通过所在市州工信局上报省工信厅。

第十九条 企业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省工信厅撤销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质:

1、经确认, 企业申报认定材料或复核评价材料中存在弄虚作假、主要数据不实的情况;

2 、企业法人资格被依法终止,或者已经进入破产程序;

3、企业实质性停止生产经营的时间超过 1 年, 或者企业原有的生产与研发设备资产、研发队伍、主营业务等已经实质性转移 出去;

4、企业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未按要求报告半年度、年度技术创新工作情况,经提醒后仍不改正的;

5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质有效期内,企业发生了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或重大安全、环保、产品质量事故; 或者存在严重信用不良记录。

第二十条 被撤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质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六章  鼓励政策

第二十一条 省工信厅对经其认定 2 年以上、创新成效显著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择优推荐其申报国家技术创新示范 企业。

第二十二条 省工信厅鼓励和支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牵头组建或参与建设面向行业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

第二十三条 省工信厅支持拥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质的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申报省级及以上科技攻关专项。

第二十四条 鼓励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支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市州工信局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参考本办法,在职责职能范围内制定相应办法,组织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 心认定和评价工作,梯度建设我省技术创新平台体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注意:政策为系统自动转化,如有系统识别有误可以咨询以上热线,正确解读新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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