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绿色发展25条奖补政策支持标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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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川省都江堰市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绿色发展申请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旅游休闲产品与装备为主导的先进制造业,以及新材料、医药健康、绿色食品、机械、软件、应急产业、新能源、新经济等以及相关的研发、试验、检测产业链,扶持对象为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都江堰市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二、四川省都江堰市加快旅游装备产业发展奖补标准
1.依托山地轨道旅游项目,支持发展以旅游装备研发制造、智能制造研发制造、绿色环保研发制造、旅游商品研发制造、大数据中心、山地轨道旅游品牌展示体验窗口、总部研发结算等山地轨道旅游产业示范基地。
2.依托都江堰市通用航空机场项目和资源优势,支持发展智能飞行装备,重点瞄准无人飞行器及研发制造。
3.依托都江堰市丰富旅游资源及应用场景,支持发展户外运动装备、山地运动装备、水雪运动装备、旅游康养装备、绿色食品制造和研发。
4.依托本地小水电资源优势,鼓励氢能旅游装备产业项目落户都江堰市,支持氢能研发、加氢站、氢能源旅游装备产品基地、研发中心、企业总部项目引进和建设。
对第二、三、四、五条落户的项目和认定为省、成都市重点项目的,根据新型产业用地(M0)制度,支持按差异化土地供应价格给予新型产业用地支持,同时兼容配套一定比例的职住平衡生活性服务设施。
三、四川省都江堰市强化旅游装备项目招引奖补标准
5.搭建旅游装备招商引资信息平台。鼓励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等有关机构与我市加强合作搭建信息平台,对年度提供100条及以上有效投资信息、引进投资额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落地建设的信息平台,给予50万元/年平台营运补助。通过平台引进的项目按对引荐人奖励标准(第七条)进行奖励。
6.对项目引荐人奖励。
(一)购地建设类项目。对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含)以上且达到投资额300万元/亩(含)以上的,按照企业当年实际到位资金的0.5%奖励引荐人,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租用资产类项目。对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当年实际到位资金额的0.5%奖励引荐人,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按(一)(二)类标准引进的外资项目,按照外资折算成人民币后,按当年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奖励引荐人,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7.新引进项目投资扶持。实际固定资产投入5000万元及以上且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300万元/亩及以上的项目,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建成投产纳税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1%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扶持;单纯的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不在扶持范围。
8.新引进符合省、市重点产业化项目的企业,自企业投产运营的第一年度起,以其对我市地方经济实际贡献为参照数,前三年按100%、后三年按50%的比例给予产业扶持。符合主导产业的亿元以上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四、四川省都江堰市引导企业提档升级奖补标准
9.支持企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大技术投入,提档升级。
(一)促进科技成果就地转化。支持我市企业围绕新产品开发和工艺改进等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并实现产业化,对项目研发投入达到100万元以上,按成都市补助资金50%标准给予配套扶持。
(二)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经备案、核准的固定资产投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其中设备投资占比60%以上)符合我市绿色工业发展定位的技术改造项目,在项目立项批复的期限内完工投产的,按固定资产投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
(三)支持节能改造。对实施节能改造项目的工业企业进行资金奖励,按成都市补助资金的50%标准给予配套扶持;对首次获得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重点用能工业企业,按成都市奖励资金50%标准给予配套扶持。
10.支持企业深化两化融合、开展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加大核心技术研发力度,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一)支持企业开展两化融合示范项目建设,根据项目软件、硬件等信息化投入及采用工业机器人、数控机床、自动化生产线等设备投入,结合地方经济贡献增量按成都市补助资金50%标准给予配套扶持。
(二)支持企业开展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和智能化改造,对采用高档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智能仪器仪表、智能化控制系统、自动化成套生产线等智能装备和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实施生产线智能化改造和建设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的企业,结合地方经济贡献增量按成都市补助资金50%标准给予配套扶持。
(三)对新获得四川省、成都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和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1.配套支持国家、省级创新项目。对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重大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按国家实际到位经费的12%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配套资金补助;对获得四川省重大产业技术创新专项、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专项、重大技术装备创新项目等省级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按省实际到位经费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研发团队。
12.对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扶持,首次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补,重新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补;对当年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对科技型企业的研发投入,给予研发投入新增部分的2%,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五、四川省都江堰市鼓励企业提能增效奖补标准
13.鼓励企业提能增效发展壮大。鼓励总部经济和结算经济发展,引导分公司变更注册为独立法人机构的子公司,支持市内企业将市外优质产能转移到都江堰市。
(一)对经济贡献超1000万元以上且年均增幅超过10%以上的工业企业,比照地方经济实际贡献超出部分给予80%的扶持。
(二)对经济贡献超500万元以上且年均增幅超过15%以上的工业企业(含功能区结算经济企业、软件企业),比照地方经济实际贡献超出部分给予70%的扶持。
(三)对经济贡献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且年均增幅超过20%以上的工业企业(含功能区结算经济企业、软件企业),比照地方经济实际贡献超出部分给予60%的扶持。
以上三点在本实施意见出台前已兑现的,核算基数标准继续从其规定办理。本条款所涉及的扶持资金,可按30%的比例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奖励,单个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4.对招商优惠政策到期且年度经济贡献突出、具备发展潜力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贡献达1000万元以上且年度经济贡献强度不低于30万元/亩的企业,或年度经济贡献强度不低于50万元/亩的企业),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原则,可申请高于本意见的个性化精准扶持。
15.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一)支持工业企业上规入库。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并成功入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成都市奖励资金的100%、50%分别对主导产业类企业、其他产业类企业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
(二)鼓励软件企业规范上库。对软件业务年收入超1000万元,且纳入成都市软件和信息化服务业统计平台统计的软件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入库奖励。
(三)扶持软件企业加快发展。对年度软件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10万、30万元、50万元、80万元和120万元一次性奖励。
16.支持企业高效利用存量土地。
(一)按亩均产出效益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服务,对约定期限内达到亩均投入产出标准的工业企业在用地、政策扶持方面积极给予支持;对工业园区内未利用的工业用地,鼓励土地权利人围绕产业生态圈构建,引入主导产业链上下游配套关联企业,通过自主招商、以企招商或由专业平台运营公司统一收购、招租、申请土地收储等方式盘活使用未利用工业土地或厂房等资产;支持土地权利人及其引进的合作伙伴在符合产业准入条件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转型转产;鼓励省、成都市重点项目盘活使用低效用地,在项目履约并首次经济贡献实现25万元/亩时,按新增固定资产投入的2%,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通过兼并、重组、收购等方式建设项目的企业,按第九条执行。鼓励有扩建需求的企业采取自建、合建方式修多层厂房。
(二)鼓励企业集约发展,支持租赁标准厂房和盘活闲置国有资产。对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环保、亩均产出标准等入驻旅游装备产业功能区标准化厂房的企业,上年度经济贡献达到150元/平方米、300元/平方米、600元/平方米的,从低到高分别按3元、6元、9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租赁扶持。扶持最高额度不超过企业当年租金总额。
对租赁都江堰市域内闲置国有资产且经成都市认定的新经济梯度培育库内企业,可享受租金补贴。最长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且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当年地方经济实际贡献。
六、四川省都江堰市构建良好产业生态奖补标准
17. 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完善绿色工业产业链。
(一)支持新经济企业梯度培育。对成都市新认定的新经济种子、准独角兽、独角兽或行业领军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3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打造新经济应用场景示范。对成都市新认定的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等新经济应用场景示范项目,按获得成都市补助资金的50%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同一场景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三)鼓励一、二、三产业联动发展。对制造类企业在我市区域内投资建设产品应用及体验场景的项目,投资额在2000万以上的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鼓励生态价值转化类产业项目落户发展。对充分利用我市生态资源优势,发展绿色、高科技和高附加值产品制造的项目,我市优先配套相应基础设施,保障生产要素。纳入省、成都市重点项目的,能源供给予以最低价格优惠,并支持其产品在本市推广应用。
18.做强医药产业链,鼓励发展医药财务结算业务,引进销售公司。支持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批文落户都江堰市,对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给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300万元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该药品产生的地方经济实际贡献。
对同一品种在国内属于前三位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企业,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19.支持载体平台发展,完善智能制造、绿色食品产业配套。
(一)鼓励智能制造、绿色食品产业相关专业机构在都江堰市域内投资建设产品销售、技术研发、检验检测、信息服务、总集成总承包、财务结算等生产性服务项目,项目正常运营后比照签约当年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含都江堰市行政范围内的实物出资部分)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扶持且不超过当年地方经济实际贡献。
(二)支持旅游装备、旅游商品研发制造、智能制造、绿色食品双创载体升级,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四川省、成都市孵化载体,按上级补助资金到位的50%给予运营机构配套补贴,同一载体每年只享受一次补贴,配套补贴费用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引进省级以上孵化载体或新经济头部企业营运机构落户我市。对在我市租用国有办公场所、生产用房的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经市行业主管部门考核通过后,从房租、装修、创新创业活动、技术转化服务平台、服务企业数量与质量等项目给予每年不超过150万元的运营补贴。
(四)鼓励公共软件技术平台和项目建设。对经都江堰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软硬件设备投入不低于500万元,服务用户数不低于50家的检测检验、开源技术等公共软件技术服务平台,按其软硬件设备投入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对承担成都市、四川省、国家智慧旅游、智慧医疗、大健康类软件产业重大项目,按照成都市、四川省、国家补助总金额的15%给予补助,单户企业该项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0.引进培育专业人才,为智能制造、绿色食品产业生态圈提供智力支撑。
(一)补助大数据顶尖人才(团队),鼓励创新创业。通过我市申报新入选“蓉漂计划”及以上层次的大数据顶尖人才(团队),按所获上级补助金额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20万元的配套补助。对纳入“蓉漂计划”及以上人才专项的大数据高层次人才(团队)带项目、资金、技术来都江堰市创新创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创新创业综合补助。
(二)培养软件产业高端人才。都江堰市软件企业员工新申报入选“成都蓉贝软件人才行业领军者”、“成都蓉贝软件人才技术领衔人”、“成都蓉贝软件人才资深工程师”,在配套上级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另行分别给予个人4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符合多项的个人按就高原则享受一项,不重复享受。
(三)年度经济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或年经济贡献强度不低于30万元/亩的工业企业,比照年薪不低于20万元的企业高管和技术负责人上一年度对本市地方经济实际贡献额,给予个人70%的奖励。
(四)对年度经济贡献突出的企业,给予企业相关人员参观本市景区特殊礼遇,其高级管理人员(部门经理以上)和核心人才,可享受落户、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等服务。
七、四川省都江堰市支持企业市场拓展奖补标准
21.鼓励企业拓展销售渠道。
(一)鼓励企业自建电商平台。对工业企业利用自建电子商务平台实现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增幅达到10%及以上的,按年度网络销售收入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地方经济实际贡献。
(二)鼓励产业电商与工业企业融合创新发展。根据“政府贴一点、产业电商让一点、工业企业出一点”的原则,对本市工业企业采购本市产业电商服务的,按照实际产生服务费的30%给予产业电商扶持。政府补助资金将统一拨付产业电商,同一产业电商获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22.支持企业间协作配套。搭建市内企业产品供需平台,支持本地企业进入四川省地方名优产品目录库,对进入目录库企业给予10万元的补贴。对全年采购无关联的都江堰市内工业企业(进入四川省、成都市地方民优产品目录库的企业)产品金额累计达到500万元及以上且营业收入同比正增长的工业企业,按采购额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
23.支持工业企业提高知名度,扩大产品市场份额。参加经成都市、省及以上经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展销会的企业,按省、成都市实际补贴金额的50%给予配套补助。
八、四川省都江堰市助力企业晋级争先奖补标准
24.支持企业做大规模,做优质量,争先进位。对首次评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新经济500强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国有资产或国有企业采取独资经营或入股合作等方式,参与都江堰市区域内能源保障、产业基础配套、资本要素保障等方面的市场竞争。
25.鼓励绿色工业企业挂牌上市,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
(一)对我市绿色工业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的,分阶段给予其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600万元、400万元的奖励,其中,对企业成功上市后融资投入都江堰的资金,按实际投入资金的1%给予累计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二)对绿色工业企业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含香港交易所)发行股票上市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上市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融资募集的资金投入到我市建设的,按实际投入资金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单一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三)对已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含香港交易所)上市的绿色工业企业,将注册地从其他地区变更到都江堰市的,依据企业对都江堰市经济实际贡献,按每年不超过50万元连续四年给予奖励,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支持绿色工业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对企业改制挂牌过程中,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20万元奖励;挂牌成功的再给予30万元奖励;挂牌后成功融资的资金,按实际投入都江堰市内资金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单户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五)支持绿色工业企业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四板)挂牌。对企业挂牌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挂牌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实现融资的企业按融资额的1%再给予累计不超过20万元奖励。
九、 附则
企业所获扶持仅用于企业自身发展投入,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设、科技研发、技术改造、产能提升、节能减排、安全生产、信息技术应用、人才培养、扩大市场等投入。
对企业当年享受的产业扶持资金,原则上按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我市地方经济实际贡献总额的90%执行。采取了“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精准扶持政策的企业,不得享受与本实施意见内容重复的条款。本实施意见与国家、省、市政策内容不一致的,以国家、省、市政策内容为准;本实施意见实施过程中,如上级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本实施意见施行之日起,原都办发〔2017〕41号、都办函〔2018〕138号文件自动废止。
本实施意见由市经科信局(新经济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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