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专利商标专项资金资助范围、标准和申报程序、管理办法汇总

吴亚斌 / 2023-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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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专利商标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严格贯彻落实国、省知识产权强国、强省建设部署,高标准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三年内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人民政府设立,纳入每年市财政预算,主要用于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知识产权综合能力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建设等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不重复资助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管理。

  第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专项资金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会同市财政局确定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和决算;组织对专项资金申报项目的审核,并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 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确定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审核年度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并及时下达和拨付资金;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 范围与标准

  第八条 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资助

  (一)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10万元的资助。

  (二)企业通过专利实施许可、专利权转让的方式,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获得专利技术,并用于生产经营,达到一定规模和产值的,给予企业许可费、转让费10%的资助,同一企业当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三)开展高价值专利育成中心建设,新型研发机构、高能级创新平台知识产权服务,高价值专利实施及产业化,知识产权强企培育,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和能力建设,品牌培育推广,地理标志产业促进工程,知识产权领域创新改革等促进知识产权创新主体发展项目,采用申报、专家评审方式确定具体支持项目,一次性给予项目单位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四)开展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的知识产权评议、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专利导航、专利数据和信息开发利用、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研究等项目,给予项目单位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五)对运用地理标志且年度产品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经评审给予地理标志运用人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每个地理标志运用人只资助一次。

  (六)对运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式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对其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贷款利息额的40%给予贴息资助,同一企业当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5万元。

  (七)对参加专利保险的企业,对其按照购买险种实际支出保费的60%给予保费补贴,同一企业当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

  (八)对采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方式获得银行贷款并参加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的企业,对其按照购买险种实际支出保费的50%给予保费补贴,同一企业当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

  (九)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转让等活动进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企业,对其按照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费的50%给予资助,同一企业当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按照发行规模的3.5%,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第九条 知识产权综合能力提升资助

  (一)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事业单位,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助;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事业单位,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助。对认定的四川省知识产权强企,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助。

  (二)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认证的企业,通过《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1)认证的高校,通过《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0)认证的科研单位,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认证费用的资助。

  第十条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资助

  (一)对主动开展维权,解决专利、商标侵权纠纷,经法院判决或裁定胜诉并已生效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单位或个人维权代理费30%的资助,每件案件最高资助不超过10万元,同一单位当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二)维权案例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或国家知识产权局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一次性给予企业或个人20万元资助;列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或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一次性给予企业或个人10万元资助。

  第十一条 促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建设资助

  (一)经国、省、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新认定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知识产权运营平台、知识产权培训平台、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一次性分别给予平台(网点)运营机构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资助。

  (二)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新办专利代理机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开办扶持资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的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助。

  (三)支持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对在我市工作且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保满2年,取得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的,分别给予每人1000元、5000元、10000元的资助,同一个人同一职称等级只给予一次资助。

  (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引入、培养的执业专利代理师,在我市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工作且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保满2年的,给予每人5000元的资助。同一专利代理师只给予一次资助。

  (五)支持开展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工作,对列入国家级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学校的中小学校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的资助;对省级中小学知识产权普及教育试点学校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资助。

  第四章 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依据本办法制定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集中申报,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助对象,均可按照本办法及项目申报指南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项目进行审查,对审查通过的项目,编制年度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市财政局对年度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初审后,按程序报批后,下达和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每年市财政局预算编制要求,将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需求预算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复核汇总后,纳入年度专项预算编制,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年度专项资金需求预算时,应按要求提交明确、具体、一定时期可实现的绩效目标,并以细化、量化的绩效指标予以描述。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审核,在批复专项资金年初预算时,应将绩效目标同步批复。

  第十七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按照要求每年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对专项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时,要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政策依据、政策目标、资金用途等方面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取消、调整、整合或继续执行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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