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成都市报废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示范企业申报条件要求和申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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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成都市报废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示范企业试点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动《成都市新能源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2)》(成经信函〔2020〕49号)落地落实,构建我市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体系,做好试点工作,促进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产业健康持续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报废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示范企业的遴选、公告以及试点的运营与安全管理等。
第三条 成都市报废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示范企业试点工作按照“政府推动、部门联合、自愿申报、有序实施”的模式推进。成都市经信局会同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七部门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示范企业试点联合会商协调机制,市级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2)》所划定的职能职责做好成都市报废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示范企业的征集和考核工作。
第四条 对回收网络健全、渠道畅通、技术成熟、安全设施完备、信息化程度高、绿色环保的具有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具有重要示范和带动作用的,择优遴选为成都市报废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示范企业(以下简称“报废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示范企业”)。
第五条 成都市通过政策扶持,引导企业加大报废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的投入,促进报废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示范企业的建设和发展。鼓励电池回收利用企业加强产学研联合科技创新,推动动力蓄电池科学技术的应用示范。
第二章 成都市报废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示范企业申报条件及操作要求
第六条 申报报废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示范企业应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所要求的相应资质。
第七条 报废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示范企业应具备一定工艺技术能力和设备设施,应满足《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19)标准要求。
第八条 报废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示范企业应满足以下溯源管理要求:
(一)按照互通互用接口标准与“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连接。
(二)应当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系统,并按照互通互用接口标准与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溯源信息平台连接。
(三)应建立电子信息档案,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19)记录报废新能源汽车回收登记、固体废物信息,做好物料进/出及生产台账记录,保留记录三年备查。
第九条 报废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示范生产线需按以下要求规范作业:
(一)拆解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应接受汽车生产企业的技术指导,根据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的拆解信息或手册制定拆解作业程序或作业指导书,配备相应安全技术人员。应将从报废新能源汽车上拆卸下来的动力蓄电池包(组)交售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建立的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或从事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的企业处理,不应自行拆解。
(二)厂内转移报废新能源汽车和动力蓄电池应进行固定,防止碰撞、跌落。
(三)对报废新能源汽车,应检查动力蓄电池和驱动电机等部件的密封和破损情况。对于出现动力蓄电池破损、电极头和线束裸露等存在漏电风险的,应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绝缘处理。
(四)报废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示范企业必须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新能源汽车予以拆解,禁止以任何方式交易报废新能源汽车整车、拼装车。回收的报废大型客、货车等营运车辆和校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现场或者视频监督下解体(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报废新能源汽车监督解体工作)。
(五)报废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示范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对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有关要求,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废新能源汽车、固体废物、动力蓄电池需按《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19)要求进行规范拆卸、预处理及贮存。此外,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贮存、运输、转移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加强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装置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六)技术人员要求
企业技术人员应经过岗前培训,其专业技能应能满足规范拆解、环保作业、安全操作等相应要求,并配备专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环保管理人员,国家有持证上岗规定的,应持证上岗。
具有新能源汽车拆解业务的企业应具有动力蓄电池贮存管理人员及2人以上持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动力蓄电池贮存管理人员应具有动力蓄电池防火、防泄漏、防短路等相关专业知识。拆解人员应在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的拆解信息或手册的指导下进行拆解。
新能源汽车拆解作业人员在带电作业过程中应进行安全防护,穿戴好绝缘工作服等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使用的作业工具应是绝缘的或经绝缘处理的。作业时,应有专职监督人员实时监护。
第十条 报废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示范企业拆解的报废新能源汽车“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经过再制造予以循环利用;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冶炼或者破碎企业。
第十一条 报废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示范企业拆解的报废新能源汽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应当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
第十二条 报废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示范企业拆解的尾气后处理装置、危险废物应当如实记录,并交由有处理资质的企业进行拆解处置,不得向其他企业出售和转卖。
第十三条 报废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示范企业拆卸的动力蓄电池应当交售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建立的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或从事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的企业。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拼装机动车。
第三章 成都市报废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示范企业安全与环保
第十五条 报废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示范企业除必须满足《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2007)、《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19)的要求外,还应在运行维护管理过程中落实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与环保要求:
(一)成立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设施设备巡查检修制度、危险作业和特种作业管理制度、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处理制度等。
(三)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四)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未取得相应资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及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并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使用劳务人员等第三方派遣的,应纳入与本单位作业人员的统一管理和教育培训。
(五)实施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定期对作业现场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辨识、评估,并采取相应技术、管理等风险管控措施,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六)开展日常巡查检维护。组建专业运行维护团队,对企业的设备设施、拆解现场开展日常巡查。配备取得相应资质的电工及特种作业人员,定期对拆解现场设施开展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安全生产。
(七)制定企业应急预案。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八)各场所安全条件应经论证合格,且应按照相应标准配备安全和消防设施。
(九)废旧动力蓄电池的拆卸、贮存和运输应符合环保相关规定。
(十)报废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示范企业须通过项目环评、安评等。报废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示范企业涉及三废排放,须办理排污许可证,并定期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成都市报废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示范企业申报程序与管理
第十六条 报废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示范企业的征集、遴选,坚持自愿申报、公平公正、好中选优的原则。报废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示范企业的征集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在企业提出申请的基础上,经当地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遴选结果按照相应程序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报废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示范企业的征集和遴选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企业向住所地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提交《报废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示范生产线企业申请表》和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
(二)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文件和被推荐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经信局。
(三)市经信局会同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七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职责共同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专家评审和必要的现场核查。依据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根据专家组的评估审查意见,综合考虑审核结果和考察情况等,对符合条件的报废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示范企业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正式公告。
第十八条 报废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示范企业的扶持和管理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对已进入公告名单的报废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示范企业,按照《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2)》的规定,可获得相关政策扶持。
(二)对已进入公告名单的报废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示范企业每年考核一次,考核不达标的给予警告,第二年仍不达标则将其从“报废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示范企业”公告名单中撤销,经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
(三)示范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将其从“报废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示范企业”公告名单中撤销,经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
1、自行要求从报废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示范企业公告名单中撤销;
2、企业依法终止;
3、报送相关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
4、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将企业从“报废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示范企业”公告名单中
5、撤销应提前通过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告知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试行期间,若国家、省级相关部门出台新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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