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株洲市市长质量奖?株洲市市长质量奖申报奖励和条件
株洲市市长质量奖(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在质量领域授予各类组织和个人的荣誉。
市长质量奖每3年评选一次,每届获奖组织不超过5个、获奖个人不超过3个。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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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彰奖励
01 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颁发奖杯、证书和奖金。
02 每个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奖金为50万元,每个市长质量奖获奖个人奖金为10万元。
03 市长质量奖奖励资金和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04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获得的奖金主要用于质量持续改进、标准制定、技术攻关、科技研发和人员培训,实验室建设投入和经验推广宣传等,不得挪作他用。
株洲市市长质量奖申报条件:
(一)依法在株洲市注册登记并经营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包括从事生产、工程、服务、研究、设计、教育、医疗、旅游及社会中介等工作的各类组织,以下简称申报组织),近5年正常运行且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实施高质量发展,经营绩效卓越,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在管理制度、模式、方法上实现创新并具有推广价值,愿意分享质量管理典型经验做法;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无不良诚信记录。
个人条件
(一)从事或涉及质量工作8年以上;
(二)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三)具有卓有成效的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或丰富的实践经验,质量工作成效突出;
(四)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无不良诚信记录。
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或个人在获奖后6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株洲市市长质量奖申报程序
01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为《株洲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准则》。为保证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不同行业评审工作的一致性,评委会办公室根据行业、企业类别,分别制定评审实施细则。
02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程序主要包括申报、资格审查、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市场(顾客)满意度测评、综合评价、审定和公示公告。
03 申报组织或个人填写《株洲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04 申报组织或个人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评委会办公室。
05 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的主体资格、推荐渠道、申报程序和材料规范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对符合规定要求的,进行受理并向社会公示;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报组织或个人说明理由。
06评委会办公室对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涉密事项,在适当范围内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07评委会办公室组织成立材料评审组,或委托专业机构对受理的组织和个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按照得分高低提出现场评审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由评委会办公室反馈材料评审结果。
08 评委会办公室组织成立现场评审组,或委托专业机构对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09 评委会办公室委托中介机构对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进行市场(客户)满意度测评,形成市场(客户)满意度测评报告。
10 评委会办公室对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满意度测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市长质量奖候选名单。
11 评委会对市长质量奖候选名单进行审议,投票产生市长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
12 评委会办公室将获奖建议名单向社会公示。对公示存在异议的组织或个人,经评委会办公室查实的,提请评委会取消其获奖资格。对通过公示的组织和个人,报市长审定后,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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