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文化支持政策!成都市成华区促进影视音乐产业发展专项政策扶持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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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鼓励影视剧本创作和交易扶持奖励标准
第一条 对影视企业出品的原创影视剧本在区内进行版权登记被影视机构购买,并通过立项备案审批的,按不超过实际剧本成交金额(不含税)的20%给予补贴奖励,同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作品不重复享受。
第二条 对影视企业购买剧本(含原创、改编)并经国家电影局或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审批备案公示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网络剧剧本、网络电影剧本给予不超过5万元奖励;电视剧剧本给予不超过8万元奖励;电影剧本给予不超过12万元奖励。对影视企业购买剧本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网络影视上线备案许可号)并在院线(电视台、网络平台)上映的,再给予一次性25万元奖励。
二、优秀作品扶持奖励标准
第三条 对影视企业出品(出品排序前三名)的电影(包括动画电影)在国内院线公映,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电影公映票房达3亿元(含)以上的,按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100%给予出品企业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票房达2亿元(含)至3亿元的,按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80%给予出品企业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票房达1亿元(含)至2亿元的,按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出品企业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每年累计享受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对影视企业出品(出品排序前三名)的电影(包括动画电影)在境外发行公映,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电影海外票房达3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100%给予出品企业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票房达在2000万元—3000万元的,按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80%给予出品企业不超过70万元的奖励;票房达1000万元的,按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出品企业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每年累计享受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可以与境内公映叠加享受)
第四条 对影视企业出品(出品排序前三名)的电影(包括动画电影)在中央电视台(以下简称“央视”)电影频道黄金时段(18:30—22:00,下同)首播的,经认定,按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60%,给予最高不超过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央视电影频道非黄金时段首播的,经认定,按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每年累计享受奖励不超过120万元。
对影视企业出品(出品排序前三名)的电视剧,在央视一套黄金时段首播的,按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80%,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央视一套非黄金时段、八套黄金时段首播的,按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60%,给予最高不超过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八套非黄金时段首播的,经认定,按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40%,给予最高不超过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每年累计享受奖励不超过120万元。
对影视企业出品(出品排序前三名)的动画作品在央视十四套黄金时段首播的,经认定,按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6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央视十四套非黄金时段首播或在其他有影响力的少儿频道首播的,经认定,按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每年累计享受奖励不超过60万元。
对影视企业出品(出品排序前三名)的影视作品,获得中国电影华表奖、金鸡奖、大众电影百花奖、中国电视金鹰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的主要奖项或在国际A类电影节获奖的,经认定,给予不高于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主要奖项提名的,经认定,给予不高于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对音乐企业为主要出品方,原创音乐作品获得国际权威音乐奖项(包括但不限于世界音乐奖、水星音乐奖、格莱美音乐奖、Billboard音乐大奖等),给予不超过7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国内权威音乐奖项(包括中国金曲奖、中国音乐金钟奖、中国歌曲排行榜),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影视音乐企业制作的原创音乐、视频作品在任一线上主流平台单个作品一个发行年内,点击量达到2000万次、5000万次、1亿次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30万元、6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每年享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对影视音乐企业原创的话剧、音乐剧、歌舞剧等剧目在国内外商业演出,年度演出不低于40场且在东郊艺术区结算票房的,从首演之日起2年内,按境内演出1万元/场、境外2万元/场的标准给予同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40万元一次性补贴。
对剧场运营方年度演出不低于200场,且在东郊艺术区结算票房的,给予同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票房补贴。
第七条 对影视音乐企业创作有关成华的影视音乐作品,经备案,体现成华特色、宣传成华形象、提升成华知名度,并在任一线上主流平台单个作品一个发行年内,点击量达到2000万次、5000万次、1亿次以上的,给予20万元、50万元、80万元一次性补贴。
三、支持平台建设扶持奖励标准
第八条 鼓励企业、院校、文创产业园区在东郊艺术区内设立或合作设立影视产业创作基地。对影视产业创作基地出品的原创作品(原画、剧本)被影视机构购买并使用,经认定,按照合同交易金额的10%给予影视产业创作基地奖励,同一基地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支持影视作品发行扶持奖励标准
第九条 对已在四川省立项备案且由东郊艺术区影视企业出品(第一出品方)的专供网络平台播出的电影、连续剧和综艺节目,并在任一主流网络平台(包含但不限于优酷土豆、爱奇艺、今日头条、腾讯视频、抖音、快手、QQ音乐、网易云音乐等)及重要新媒体平台首轮上映播出的,按照与平台分账金额的3%给予出品影视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支持配套服务扶持奖励标准
第十条 对影视音乐企业租赁东郊艺术区企业的设备设施以及购买其它专业服务的,经认定,按租赁费或服务费的10%给予购买方补助,同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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