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工业技术研究院申报程序条件及认定好处补助建设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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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落实 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精神,推进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建设,加快构建长沙技术创新体系,加强和规范长沙市工业技术研究院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科技部印发<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2019〕313号)、《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科发〔2020〕6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技术研究院是依托行业科技领军企业组建,围绕长沙产业发展重点,聚焦重大科技创新需求,集行业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成果转化、企业孵化、人才聚集和资源开放于一体的协同创新平台,是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的新型研发机构,应依法注册为企业法人。
第三条 工业技术研究院由长沙市人民政府根据产业技术发展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重点在优势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进行顶层设计、统筹规划,按照需求导向、项目机制、政府支持、行业共享、持续发展的原则,依托市内行业科技领军企业分期分批建设。
第四条 鼓励支持市内科技领军企业联合高校、科研机构组建工业技术研究院,原则上一个细分领域建设1家工业技术研究院。
第五条 工业技术研究院统一命名为:长沙××(技术领域)工业技术研究院。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长沙市科技局负责工业技术研究院建设的宏观管理,主要职责是:
1、负责工业技术研究院的总体建设规划,明确建设方针、布局原则、优先领域和政策措施等,组织工业技术研究院的立项、中期评估和验收。
2、制定工业技术研究院的建设与管理办法。
3、指导工业技术研究院的建设和运行,协调解决工业技术研究院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各工业技术研究院之间的交流与协作。
第七条 依托企业负责工业技术研究院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主要职责是:
1、负责工业技术研究院的组建工作(编制组建方案、制定章程、注册企业法人等)。
2、指导工业技术研究院制定建设规划、开展技术创新与服务、集聚培养人才、转化科技成果、开放科研实验设施、制定运行管理制度等。
3、为工业技术研究院建设与发展提供资金、研发试验设备、场地与人才等资源支持。
第八条 工业技术研究院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1、主动参与工业技术研究院的组建工作,积极协助解决建设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并给予相应支持,支持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土地、租金等。
2、支持并协助工业技术研究院申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和享受省市人才支持政策。
第九条 工业技术研究院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产业技术发展趋势和市场远景需求,开展本领域关键共性技术和“卡脖子”技术攻关,开发本领域前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品种。
2、接受其他单位的产品或技术开发委托,开展技术与产品检测服务,为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3、集聚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企业创新和产业发展储备人才。
4、实施本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为重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适宜的配套技术、标准、工艺和装备,加快创新成果示范应用和产业化,孵化培育科技型企业,带动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壮大。
5、牵头或参与制定国际、国家、地方和行业技术标准,开展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三章 组建程序
第十条 拟组建的工业技术研究院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科研和办公场所不少于2000平方米,用于研究开发试验的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2000万元。
2、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依托企业应承诺对工业技术研究院建设前三年的年均研发投入不少于1000万元。
3、具有实力较强的研发队伍,研发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50%。4、具有健全的决策、经营和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工业技术研究院组建程序包括顶层设计、编制组建方案、专家评审、会议审定等。
1、顶层设计。市科技局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年度科技创新工作重点确定当年拟组建的工业技术研究院。
2、编制组建方案。依托企业按建设必要性、功能定位、建设目标、建设内容、组织架构、经费预算等内容组织编制工业技术研究院组建方案。
3、专家评审。市科技局委托科技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并对组建方案开展可行性论证及评审。
4、会议审定。按照“成熟一家,建设一家”的原则,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会商后,报长沙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或常务会审定,对通过会议审定的工业技术研究院,由长沙市人民政府按程序发文。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二条 工业技术研究院采取目标管理、动态调整、滚动支持、分年度实施的建设方式,建设期限原则上为3年。
第十三条 工业技术研究院应在批准组建后一年内注册为企业独立法人机构,实现市场化方式运营。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与工业技术研究院(应已注册为企业法人)按照经审定的建设方案签订建设任务书,明确建设内容、建设周期、进度安排、经费预算、建设目标和预期成果等内容。
第十五条 工业技术研究院适时进行中期评估。中期评估采取专家评议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评估结果作为拨付经费的主要依据。未通过中期评估的工业技术研究院,长沙市人民政府将停止对其后续支持。
第十六条 工业技术研究院在建设任务执行期到期后,应在1 个月内主动提出验收申请(确因客观原因未按时完成建设任务的,经市科技局批准后可延期验收,延期时间最长为1年),由市科技局委托科技服务机构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取消建设工业技术研究院资格。
第十七条 对同意组建的工业技术研究院,长沙市人民政府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予以专项资金支持,支持资金根据任务书的阶段目标完成情况分批次拨付。经费管理按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研究院的解散和清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该研究院不再列入长沙工业技术研究院序列。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6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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