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30批陕西省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和评价时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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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3年认定工作
(一)请按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第34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发改办高技〔2016〕937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南》)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编写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进行承诺。
(二)申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的主营业务应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7年第1号)、国家“十四五”固化《纲要》以及相关“十四五”国家级专项规划明确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范围。在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的前提下,对同时符合《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发改资环〔2019〕293号)》的企业予以优先考虑。
(三)根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拟申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2.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3.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50人;
4.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5.具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两年以上。
(四)按照国家文件要求,拟申报单位认真组织编制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必要证明材料(编写申请材料的相关要求按《工作指南》执行),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请各单位于4月26日(星期三)前,通过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数据系统,填报推荐企业申请材料,并将申请材料电子文件(附表用Office Excel格式,采用U盘拷贝方式)、纸质文件(一式五份)报送至高新区发展改革局(都市之门A座1516室),逾期将不予受理。
二、2023年评价工作
(一)请各单位按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办法》相关要求编写评价材料,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独立参与评价。其中,发生更名或重组得,填写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名称变更情况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各单位于4月28日(星期三)前正式来函得形式报高新区发展改革局(都市之门A座1516室)。
(二)请各单位于5月25日(星期四)前,通过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数据系统填报评价材料电子文件(无需提供纸质评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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