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露 / 2023-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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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形成以制造业创新中心为核心节点的制造业创新体系,提高制造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规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创建、验收认定、考评管理等工作,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建设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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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形成以制造业创新中心为核心节点的制造业创新体系,提高制造业自主创新能力,规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创建、验收认定、考评管理等工作,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推进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简称“创新中心”)是面向制造业领域的一种资源整合、协同创新的新型创新平台。其主要功能和任务是:围绕生产制造全过程、产品全生命周期、上下游协同全业务链,以基础前沿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工程化攻关、创新成果转化与规模化应用为重点,攻克一批制约制造业发展的技术或工艺等瓶颈,创造一批核心知识产权并实现转化应用,建成一批研发试验、检验检测和孵化服务基地,引进培养一批创新领军人才,形成制造业发展的新源头新动力,为我省打造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高地和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提供支撑。

    第三条 我省创新中心分为综合型、专业型两类。

综合型创新中心是比照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模式及相关要求,聚焦国家重点和我省优势产业领域,由我省行业骨干企业牵头,联合该领域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多类创新主体组建企业法人,依托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协会/学会,下同),按照工信部提出的“公司+联盟”等模式进行建设和运行。
专业型创新中心是利用我省行业龙头企业或科研院所/高校/研发机构现有的省级创新平台或先进产业技术基础,依托创新联盟,聚焦我省优势特色产业、工业“五基”领域等,牵头组织开展创新研发、成果转化应用、孵化企业、公共服务等工作,引领行业技术进步、带动产业创新发展。

    第四条 我省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自主创新和开放合作相结合的基本原则,遵循制造业创新的业务逻辑,统筹布局一批专业型和综合型创新中心,支持专业型创新中心发展成为综合型创新中心,争创国家级创新中心,持续推进和打造融通协同、现代高效的制造业创新中心体系。

    第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简称“省工信厅”)负责规划、布局和指导全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组织开展省级创新中心培育创建、验收认定、考评管理等工作。

市州工信局负责本地区创新中心培育、申报材料审查、协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布局与创建

    第六条 省工信厅根据国家和我省确定的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兼顾制造业转型升级需求,围绕我省和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地方优势特色产业以及工业“五基”领域等,统筹布局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领域。

新兴产业布局建设领域经省工信厅研究批准后可适时增补。

    第七条 省工信厅每年集中组织专业型创新中心创建申报;可适时受理行业龙头企业创建综合型创新中心申报。

    第八条 申报创建省级创新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报领域原则上属于国家或我省已布局的重点领域,申报单位或其股东单位是该领域已成立的创新联盟的重要成员。
(二)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聚焦申报领域的创新研发,独立或联合拥有比较突出的创新优势和行业领导力。
2.创新管理组织和机制完善。技术专家委员会拥有多名省内行业知名专家,科研团队全职研发人员不少于30人且其中拥有多名高级技术职称专家。
3.具有较强的产学研用合作基础以及技术转移扩散、成果转化应用、孵化企业等相关能力。
4.自愿创建创新中心,承诺保障资金、人才、场地等创新研发要素供给,持续推动相关产业创新发展。
5.近三年内,没有严重的失信记录或违法行为。
(三)创新中心建设方案经省工信厅组织专家论证,符合国家或我省产业发展需求,创新路线和建设规划内容明确、涵盖面宽广、先进性明显、可行性充分,预期经济社会效益良好。
(四)已具备一定的创新研发条件和工作基础。其中:
1.综合型创新中心。由我省该领域拥有领导力的企业牵头、联合省内外若干家行业骨干企业或上下游单位组建,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实缴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整体创新实力居国内先进或省内领先水平。
2.专业型创新中心。申报单位为我省该行业龙头企业或科研院所/高校/研发机构;建有省级创新平台或省内领先水平的科研试验软硬件条件;通过自主创新积累了一批高水平创新成果;近三年,年均研发经费投入额不少于500万元。

    第九条 申报创建省级创新中心的工作程序:

1.申报单位编制《湖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单位申报书》(见附件1,下称《创建单位申报书》),交所在市州工信局审核。市州工信局依据申报创建省级创新中心的基本条件和相关要求,对《创建单位申报书》进行审核、出具意见,报省工信厅。申报单位通过“湖南省互联网+政务服务”网站提交《创建单位申报书》电子文件(PDF格式)。
2.省工信厅对《创建单位申报书》进行审查,对满足创建条件和相关要求、在我省该申报领域具有比较优势的申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论证。创新中心建设方案通过论证的,省工信厅在 公示(5个工作日)拟批复创建省级创新中心的申报单位及领域名称。对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省工信厅批复其为“湖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领域名称)创建单位”并明确创新中心的主任、总工程师(首席技术专家)、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等负责人。

第三章 建设运行和验收认定

    第十条 创新中心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创新中心的功能定位、预定的创新路线及时间节点,自主组织开展建设和运行工作。

建设和运行工作主要包括:健全组织机制、运营管理模式和投融资方式;保障创新要素投入,加强研发试验软硬件条件和科研团队建设;组织开展研发创新、成果转移扩散和商业化应用、研制技术标准、提供公共服务等工作,提升自我可持续发展能力。
在建的省级创新中心应进行持续自查和改进,在每年的1、4、7、10月的15日前向省工信厅和所在市州工信局书面报告上年度和本年度一季度、上半年、前三季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必要时,须按省工信厅的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综合型省级创新中心建设单位应在获批创建之日起三年内申报验收和认定,专业型省级创新中心建设单位应在获批创建之日起二年内申报验收和认定。逾期未申请验收的,省工信厅取消其创建单位资格。

省工信厅全年受理创新中心建设单位的验收和认定申请。

    第十二条 申报验收和认定省级创新中心时,应当同时达到下列基本条件:

(一)完成了该创新中心建设方案中既定的阶段性建设内容及目标任务;
(二)研发投入和研发条件保障有力,运行稳定,没有严重的失信记录或违法行为,具备了自我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具备了与省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或企业联合开展技术交流或合作的基础,已成为该领域重要的创新平台。
(四)发挥了创新中心的功能和作用:
1.综合型创新中心。比照工信部关于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升级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条件的相关条款和要求:汇聚了本领域省内外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多类创新主体和省级创新平台资源;建立了高效、协同的运行机制和市场化的知识产权与技术成果转化应用机制;拥有了代表我省该领域先进水平的研发力量;通过开展基础前沿或关键共性技术等研发攻关,取得了突破性创新成果,切实发挥了行业支撑和辐射带动作用。
2.专业型创新中心。要求:创建以来,组织开展基础前沿或关键共性(核心)技术等研发攻关,取得了多项高水平创新成果,创新工作成效明显,切实发挥了技术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五)保证继续组织实施创新中心建设方案既定内容;制定了未来3年的规划目标,明确持续推进创新中心建设并积极发挥作用。

    第十三条 申报验收和认定省级创新中心的工作程序:

1.申报单位编制《湖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验收和认定申报书》(见附件2,下称《验收和认定申报书》),交所在市州工信局。市州工信局依据申报验收认定省级创新中心的基本条件和相关要求,对《验收和认定申报书》进行审核、出具意见,报省工信厅。申报单位通过“湖南省互联网+政务服务”网站提交《验收和认定申报书》电子文件(PDF格式)。
2.省工信厅对《验收和认定申报书》进行审查,对满足验收认定条件和相关要求的申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验收评审。对通过验收并达到认定条件的申报单位,省工信厅在 公示(5个工作日)拟认定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对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省工信厅认定其为“湖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领域名称)”并颁发牌匾。没有通过验收的申报单位,应进一步加强创新中心相关工作,待条件成熟时申报验收和认定。

第四章 考核评估和提升

    第十四条 省工信厅对批复在建的创新中心实行定期考评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一次年度考核、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评估当年不进行考核),推动创新中心能力提升和自我可持续发展。对于已升级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可参考或直接采用工信部给出的考评结果,一般不进行重复考评。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的内容

年度考核或定期评估的内容主要是考评期内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其中:
1.建设情况主要考评:创新中心建设方案中提出的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包括:科研团队、创新资源、研发试验条件、体制机制、规划目标等情况)。
2.运行情况主要考评:研发资金投入、关键共性技术突破、研发活动开展、资源共享利用、成果转移扩散应用、技术标准制定、生产经营等情况。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或定期评估的工作程序:

1.创新中心按照省工信厅年度考核或定期评估工作的相关要求,通过“湖南省互联网+政务服务”网站,提交《湖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年度考核材料》或《湖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评估材料》(见附件3)的电子文件(PDF格式)。
2、省工信厅组织专家对省级创新中心考核或评估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组织现场考评),出具专家意见建议,在 公布考核或评估结果。
考核或评估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种。创新中心应当针对专家意见进行整改,持续提升创新能力。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或评估结果为不合格:

(一)专家组评审确定其考评成绩不及格。
(二)由于创新中心自身原因,逾期一个月未提交考评材料。
(三)考评材料的内容或数据严重不实。
(四)发生了严重的违规、违法、失信行为。

    第十八条 考核或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或合格的创新中心,省工信厅保留其“湖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相应资格。连续两个年度考核或者评估结果为不合格、创新中心的股东单位保障不力或建设单位已不能正常组织进行建设运行的,省工信厅取消其“湖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相应资格(包括追回已授的牌匾);发生违法等特别严重事件的,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创新中心的主任、总工程师(首席技术专家)和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发生变更,其建设单位发生更名、重组、注销等事项的,均应在1个月内向所在市州工信局和省工信厅报告。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二十条 省工信厅支持创新中心加强研发条件和科研团队建设,按照有关政策给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省工信厅重点支持省级创新中心申报我省有关专项和国家有关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对省级创新中心自主研发或国产化制造的我省首台套技术设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高端软件、首轮次工程流片芯片、首套件基础电子元器件产品等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 省工信厅鼓励创新中心引进和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知识产权、质量品牌等管理人才;鼓励创新中心采取股权、期权激励和奖励等收益分配政策,对有重大创新成果和突出贡献的创新型人才按照有关政策给予资金补贴或奖励。

    第二十三条 推进开放创新,支持创新中心与国内外创新主体、产业链群企事业单位深度融合;鼓励创新中心对国内外创新资源的并购,推进国内外研发设计布点,融入更多的知识生产链,与国内外同行开展实质性研发设计与创新合作。

    第二十四条 省工信厅鼓励和支持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对标创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或部省共建制造业创新中心。

    第二十五条 省级创新中心原则上采取“省市共建”的模式。市州应当制定配套政策,在申报省级创新中心创建和验收认定时明确对省级创新中心在研发条件、人才引进和项目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推动创新中心发挥对本地区产业的支撑和带动作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市州工信局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参考本办法,在职责职能范围内制定相应办法,组织开展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相关工作,梯度培育制造业创新中心。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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