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沙县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切实加强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项目资金管理,特制定《长沙县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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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项目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农业农村部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农〔2022〕25号)《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湘农联〔2021〕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县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病死动物收集暂存点运行经费和定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包括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单位申报、实地和材料核查、资金集中支付、第三方审计、绩效评价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县农业农村局主管全县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协调处理长沙县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县处理中心)及收集暂存点的建设、维护和日常运转;负责监督生猪定点屠宰场(点)无害化处理过程,核实我县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病害猪数量,并会同县财政局对县处理中心上报的处理数量、收集暂存点上报的收集数据和生猪定点屠宰场(点)上报的病害猪数量进行确认和上报;做好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县财政局负责全县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的安排工作,与县农业农村局共同对县处理中心的处理数量、收集暂存点的收集数量和生猪定点屠宰场(点)上报的病害猪数量进行认定和上报,做好专项资金核实拨付工作,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
第六条 各镇街负责辖区收集暂存点日常运行和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相关单位职责:
(一)县无害化处理中心负责收集指定区域病死动物和从收集暂存点收集的病死动物,并按照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经检疫确认为不可食用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做好病死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档案记录,档案记录保存两年以上;
(二)收集暂存点负责收集各自指定区域的病死动物。收集暂存点应详细做好病死动物出入库记录,纸质记录保存两年以上;
(三)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负责对本单位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建立无害化处理监控和信息报送系统,如实上报相关处理情况和信息。同时做好病害猪、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档案记录,档案记录保存五年以上。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补贴对象和标准
第八条 使用范围:
(一)县处理中心和收集暂存点运行经费
(二)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第九条 使用对象:
(一)长沙县县域内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二)从事病死动物收集、贮存、无害化处理单位;
(三)从事病死动物收集暂存点。
第十条 补助方式和标准:
(一)县无害化处理中心实行“政府补贴、企业运作、保险联动、部门监管”的管理模式。日常运营经费由县财政240万元/年保底运营,每年年中按照上年度审计报告的金额,按不超过50%预拨运行经费,年底再根据全年审计报告予以结算。
(二)病死动物收集暂存点日常运行费用在基本保障每个收集暂存点30万元的基础费用上,综合考量每个收集暂存点的车辆里程数据,收集数量、收集涉及的户数、平时检查台账及冷库维修情况,确认各收集暂存点运行经费。
(三)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标准为800元/头。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标准为80元/头。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算1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头数,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第四章 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十一条 申报专项资金需满足的条件:
申报单位要求相关制度健全、完善;财务管理规范;取得县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有相应的环保手续;具备病死猪集中收集、贮存、无害化处理相应的设施、设备;运行情况良好;无涉黑涉恶情况;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要求进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无安全生产及环境污染隐患。
第十二条 申报专项资金需提供的资料:
(一)申报县无害化处理中心和收集暂存点运行经费需提供本年度病死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收集、处理档案记录;上年度的审计报告和本年度的全年审计报告。
(二)申报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需提供《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月报表》《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年报表》《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申领表》《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补贴申领表》《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汇总表》和病害猪、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档案记录。
第十三条 资金审核程序及要求:
(一)县无害化处理中心、收集暂存点日常运营经费根据当年运行情况分年中、年末两次将分配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二)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两部门统一核实的病害猪处理数量,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程序及要求:
县处理中心、收集暂存点日常运营经费和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在长沙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星沙时报》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联合印发资金拨付文件,按规定程序拨付专项资金。
第五章 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各职能部门履行职责:
(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负责对县处理中心病死动物处理数量、收集暂存点病死动物收集数据和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数据的真实性核实;负责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负责做好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二)县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申报程序、分配方案、数据真实性、资金拨付等进行监督。
(三)各镇街负责辖区收集暂存点日常运行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 项目单位应及时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具有法律效应的资金使用审计报告。项目完成后,应配合县农业农村局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差或不配合绩效评价的项目单位,取消下一年度项目申报资格。
第十七条 信息公开: 县农业农村局将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在长沙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星沙时报》上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要按照相关会计制度、会计准则规范财务管理,全程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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