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沙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规范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和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我们制定了《长沙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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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和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建设“三高四新”知识产权强市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22〕24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强市示范城市工作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长政办发〔2022〕47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促进驻长高校知识产权在长转化若干措施〉的通知》(长政办发〔2019〕20号)和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全面建设“三高四新”知识产权强市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公开透明、科学合理、注重绩效的原则,注重发挥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和执行,主要包括:编制专项资金预算,设置绩效目标,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做好项目公示、资金拨付和绩效自评,监督专项资金使用,配合市财政局做好重点绩效评价等。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审核、批复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配合项目申报,参与拟定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或奖励以下几类公共项目:
(一)创造质量提升
(二)运用效益提升
(三)保护能力提升
(四)管理服务水平提升
(五)重点任务推进
第六条 公共项目申报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住所地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
(二)具备实施公共项目的工作基础和条件,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自然人除外。
公共项目具体申报条件,由市知识产权局另行规定。
第二章 支持方向及奖补标准
第一节 创造质量提升项目
第七条 支持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内容和标准如下:
对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专业人才队伍等符合企业发展需求,拥有一定数量自主知识产权且基本形成行业相对优势,积极开展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成效明显的企业,经市知识产权局评审,按等级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八条 支持获得中国专利奖、湖南专利奖,内容和标准如下:
对获得中国专利奖(含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经市知识产权局审核,金奖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不超过50万元,银奖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不超过30万元。对获得湖南专利奖(含外观设计专利)特别奖或一等奖的专利权人,经市知识产权局审核,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不超过10万元。
申请人应当于获得奖项后的下一年度提出申请。
第二节 运用效益提升项目
第九条 支持促进驻长高校知识产权就地转化,内容和标准如下:
(一)高校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对围绕我市22条产业链企业建立长期产学研合作关系,探索建设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形成专利布局合理、质量较高、权属稳定的高价值专利组合,相关专利在市内企业得到转化运用的高校,经市知识产权局评审,每项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二)高校知识产权在长转化突出贡献奖。对在统筹管理高校知识产权,推动高校知识产权就地转化成效显著,产生的经济及社会效益突出,积极探索开展知识产权处置权、收益权和分配权改革的高校,经市知识产权局评审,对排名前3名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三)高校知识产权转化对接项目。对积极组织高校与市内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转化对接活动,促进知识产权在我市企业获得转化运用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高校知识产权中心,经市知识产权局评审,每项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支持。当年获评高校知识产权在长转化突出贡献奖的高校不再给予本项资金支持。
(四)高校知识产权转化创新团队奖。对上一年度积极推动高校知识产权在长转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额度高、专利数量多,已完成权利人变更、许可备案或企业作价入股登记等相关手续的高校创新团队,经市知识产权局评审,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条 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内容和标准如下:
对企业单笔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经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对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际支付利息给予40%的贴息,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同一家企业年度贴息最高不超过30万元。属混合质押的,按知识产权出质占比给予贴息。
第十一条 支持实施专利开放许可,内容和标准如下:
对积极推动专利开放许可工作,通过组织开展转化对接活动、建立开放许可专利与企业匹配对接清单等,促使市域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以开放许可形式,将专利成功许可至企业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经市知识产权局评审,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三节 保护能力提升项目
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对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及纠纷应对的企业,经市知识产权局审核,给予相应资金援助,内容和标准如下:
(一)境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对发生在境外(含港澳台),由境外法院等审判机构、行政部门管辖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给予资金援助。其中,侵权纠纷、贸易调查纠纷案件,每个案件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援助;其他纠纷案件,每个案件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资金援助。
(二)境内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
对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每个案件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资金援助;对外观设计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侵权纠纷案件,每个案件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资金援助。
同一申请人每年度向市知识产权局申请知识产权维权资金援助的案件不超过5件。
同一知识产权纠纷,只给予一次资金援助。
第十三条 支持海外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提升,内容和标准如下:
对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成效显著的生产企业或具备一定海外知识产权工作基础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经市知识产权局评审,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支持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体系建设,内容和标准如下:
(一)对经批准同意设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的专业性机构,年度内开展公益性知识产权纠纷调解200件且调解成功案件50件以上,配合市知识产权局开展保护咨询服务、宣传培训等活动4次以上的,经市知识产权局审核,给予每家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二)对经批准同意设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的专业性机构,年度内开展公益性知识产权纠纷调解50件且调解成功案件10件以上,配合市级及以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开展保护咨询服务、宣传培训等活动2次以上的,经市知识产权局审核,给予每家不超过5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支持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建设,内容和标准如下:
对积极开展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建设,获批国家或省级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建设的县级人民政府,经市知识产权局审核,获批国家级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奖励,获批省级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四节 管理服务水平提升项目
第十六条 支持开展重点产业专利导航,内容和标准如下:
对结合长沙产业发展实际,为我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22条工业新兴及优势产业链等重点产业开展产业专利导航,形成产业专利导航分析报告和成果摘要,免费向相应产业链企业发布推送,为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提供决策参考和技术支撑的项目,经产业链办公室推荐和市知识产权局评审,给予不超过4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 支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站点建设,内容和标准如下:
(一)对能够提供高质量知识产权综合服务的各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经市知识产权局评审,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二)对能够提供高质量商标品牌建设公共服务的商标品牌指导站,经市知识产权局评审,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八条 支持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网点建设,内容和标准如下:
(一)对认定(备案)为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或省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机构,根据网点功能开展了相应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并有成功案例的,经市知识产权局评审,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二)对认定(备案)为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或国家专利导航服务基地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机构,根据网点功能开展了相应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并有成功案例的,经市知识产权局评审,一次性给予不超过40万元的资金支持。
同一申请主体获得多个省级及以上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类资质认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支持。
第十九条 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能力提升,内容和标准如下:
对注重专业人才培养,着力提升专业能力,为长沙市企事业单位、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高质量知识产权服务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经市知识产权局评审,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 支持知识产权人才引进,内容和标准如下:
对引进知识产权专业应届高校毕业生从事知识产权工作,且对引进的知识产权人才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的工业企业,每引进1名全日制本科生(获得学士学位)、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经市知识产权局审核,一次性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和5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五节 重点任务
第二十一条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点工作,以及上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要求由地方落实的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建设等相关重要工作,设立相应的重点工作项目,具体项目设置和支持金额由市知识产权局集体研究后,报市政府审批确定。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共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公开申报。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年度知识产权公共项目预算批复,在指定平台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公开申报,公开申报期限不少于20个工作日。
重点任务项目可根据有关规定确定,不组织公开申报。
同一申请人不得申报同一批次2个以上评审制项目,申报促进驻长高校就地转化项目的除外。
(二)部门审核。公开申报截止后,由市知识产权局或委托区县(市)、园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通过网上审核的申报项目集中进行审核。
(三)专家评审。对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评审制项目,由市知识产权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
审核制项目不组织专家评审。
(四)集体研究。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或部门审核(审核制项目)情况拟定资金分配方案,由市知识产权局召开局长办公会或局 组会进行集体研究,确定各项目承担人和资金补助(奖励)额度。
(五)政府批准。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市财政局将经集体研究同意的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六)结果公示。市知识产权局将经市政府批准的资金分配方案在指定平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由市知识产权局向市财政局出具公示情况说明。
(七)下达预算指标。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并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预算指标,其中:项目资金分配到市级财政预算单位或区县(市)的资金,通过指标文件直接下达;分配到其他单位的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下达预算指标至市知识产权局。
(八)资金拨付。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市政府批准并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资金分配方案,制发项目确定文件,并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指标办理拨款手续,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到项目承担人。项目承担人未按通知要求办理领款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获得补助或奖励资格。
本办法所列项目均采取事后补助。其中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对应项目适用评审制,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对应项目适用审核制。
第二十三条 年度公共项目及其具体申报对象、申报条件、立项数量、扶持标准和申报周期由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工作实际和资金预算情况,在项目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审核后应补助(奖励)总金额超出对应项目年度预算上限的,按照对应预算金额与应补助(奖励)总金额比例进行折算,以此确定实际补助(奖励)金额。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助(奖励):
(一)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的;
(二)经查询长沙市公共信用信息网,依法依规被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或虽未被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但在项目公示后因其它违法违规或失信行为被多方联合举报并查实的;
(三)申报截止日三年内有承担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事前补助项目验收未通过的;
(四)申请人主体已经消亡,或者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五)所申请项目已经获得市级同类补助(奖励)的;
(六)一次性扶持项目已经获得补助(奖励)项目支持的。
第四章 监督与评价
第二十六条 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会同各区县(市)、园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同级 门加强对获得专项资金补助(奖励)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对执行进度慢、绩效目标偏离和资金使用不规范的项目,市知识产权局应以书面形式及时责令相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市、区县(市) 门应在业务主管部门绩效评价的基础上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人收到相关款项后,应设置专项核算账簿,按照相关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加强财务管理,严格会计核算。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承担人应当组织项目绩效自评,并向市知识产权局报送自评报告。跨年度实施的项目,项目承担人应于每年年底前向市知识产权局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项目承担人应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各级 门应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资金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同时,取消其3年内申请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资格。对已经获得中国专利奖、湖南专利奖奖励项目支持的中国专利奖(含外观设计专利)和湖南专利奖(含外观设计专利),被撤销授奖的,按照有关规定追回奖励资金。
第二十八条 项目申请人应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在申请过程中利用虚假材料或其他不正当行为虚列、截留、挪用、骗取等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限期收回已拨付资金,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申请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核、专家评审、专项资金分配等项目管理过程中,存在不按条件审核、干预或者影响专家评审、违反规定分配资金,以及其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开展相关工作中,弄虚作假或与申请人(项目承担人)串通作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评审专家违反有关规定、职业道德等,在项目立项、中期评估和验收评审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因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调整而产生不一致的,以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长沙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长知发〔2021〕15号)和《长沙市促进驻长高校知识产权在长转化项目实施办法》(长知发〔2020〕18号)同时废止。原有其它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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