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办法!湖南省各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请材料流程及认定好处、条件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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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和2022年中央1号文件的要求,规范我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以下简称“省级示范社”)创建与管理,促进全省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示范社是指符合本办法申报条件,经省级认定,在全省范围内起示范引领、辐射带动作用的农民合作社。
第三条省级示范社创建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公信原则,不干预农民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择优综合认定和竞争淘汰机制,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社会组织和专家的作用。
第四条优先推荐符合我省“千亿产业”和各地优势特色产业,符合“一县一特、一特一片”发展思路,产业链条长、质量效益较好的农民合作社申报省级示范社。
湖南省各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请条件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的省级示范社应是市、县级示范社,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设立,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正常经营两年以上。按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报年度报告,近两年内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记录。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服务设施和必要的办公设备,有独立的银行账户。
3.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本社章程。
(二)实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主要管理和监督人员均通过法定程序选举产生。
2.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等制度,并按制度执行到位。
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的会议记录和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的签名,涉及的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三)财务管理规范
1.按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按照自愿的原则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记账、核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积极参与新农直报系统注册认证、直报信息和申请贷款。
2.设立成员账户,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盈余返还等记录准确清楚。
3.财政直接补助或社会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并已建立和落实具体的项目资产管护制度。
(四)经济实力较强
1.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5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100万元以上。
2.农民合作社上一年度年经营收入在100万元以上;联合社上一年度经营收入在200万元以上。
(五)服务成效明显
1.入社成员数量不少于20人;联合社成员社不少于5个;以家庭农场为成员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成员不少于10个。
2.产业特色优势明显,基础好,发展潜力大,示范带动作用强,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较高,服务带动非成员户100户以上。
3.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统一销售率超过60%。
4.建立落实农产品生产记录、自律检测、包装标识等制度,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留存生产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信息,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注册商标、获得农产品质量认证的,同等条件下优先。
(六)无违法违规等行为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社会反响好。
2.三年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开展内部信用合作的农民合作社没有发生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无违法经营情况和涉黑涉恶问题。
3.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不良事件,无行业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等现象,无不良信用记录。
4.合作社及其理事长未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省各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请材料
第六条申报省级示范社须提供以下材料:
1.省级示范社申报表;
2.农民合作社基本情况简介和成员名册;
3.营业执照复印件,因故变更名称的,需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农民合作社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
5.近两年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
6.近两年资产负债表;
7.成员大会批准的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及会议记录;
8.享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或接受社会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每个成员的份额,其账务处理复印件;
9.生产设施用房或附属设备用房或其他服务生产经营用房相关证明材料;
10.评为市、县级示范社的相关证书和文件复印件;
11.其他证明材料。
具有以下条件的农民合作社,予以优先推荐:
1.能提供农产品质量认证和产品包装注册商标等相关证明复印件及图片;
2.获得奖励、荣誉称号、奖牌、特色农产品等;
3.被评为省级产业扶贫合作社的农民合作社;
4.取得国家专利的农民合作社;
5.与龙头企业、家庭农场组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6.以家庭农场为主要成员的农民合作社;
7.其他特殊荣誉或成就证明材料。
湖南省各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请程序
第三章评选程序
第七条省级示范社评选认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自愿申报。对照省级示范社申报条件,由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自愿向县级农业农村(经管)部门提出申请,递交申报材料。
(二)会审推荐。县级农业农村(经管)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实地调查并签字背书,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征求发改、财政、税务、市场监管、银行保险监管等部门意见,并在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市级农业农村(经管)部门。
(三)评审认定。市级农业农村(经管)部门根据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分别征求财政、税务、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行文报省农业农村厅,经省农业农村厅资格审查和 组会议研究后发文公布认定(有效期两年)。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八条省级示范社实行动态管理。县级农业农村(经管)部门对省级示范社实行跟踪指导和监测,省农业农村厅每两年抽检一次。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省级示范社资格,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1.申报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2.经营中存在违法行为的,或发生重大生产安全或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3.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4.停止实质性生产,已达不到省级示范社标准的;
5.不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拒绝接受农业农村(经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测的;
6.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或发生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十条各有关部门要为示范社发展创造条件,切实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各类中央或省级农民合作社专项项目原则上由省级示范社申报承担。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各市州和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示范社创建办法。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0年3月17日公布的《湖南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创建办法》(湘农发〔2020〕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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