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2023年成都市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资助申报主体条件、程序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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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 [目的意义 ] 为加快提升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有力有效推动创新成果转化,助推重点产业建圈强链,提升经济发展质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和主要功能 ]
本办法所称概念验证中心,是指围绕科研成果商业化价值验证,对早期科技成果实施技术和市场化、产业化可行性评估论证的科研开发实体。主要功能包括:面向社会提供科研成果遗选识别、原理示范、技术可行性、验证评估、商业化价值分析等概念验证服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 以下简称“中试平台”).是指围绕产品试制、产学研联合攻关等小试、中试需求,对科技成果进行二次开发实验,解决工业化、商品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的试验或试生产,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适用、成套技术而开展中间试验的科研开发实体。主要功能包括: 面向社会提供科研成果概念产品试制、质量性能检测、二次开发实验、产品工艺验证、制程工艺改进、工艺放大熟化、小批量试生产、技术咨询等中试服务。
第三条 [建设主体] 鼓励我市区(市) 县、产业园区、重大创新平台、科技企业、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根据我市重点产业建圈强链需求,采取联合或独立方式建设面向社会开放共享的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
第四条 [建设原则] 成都市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应面向我市重点产业链成果转化和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聚焦产业、开放共享、动态管理”的建设原则,按照“自主申报、备案管理、择优支持”实施管理服务和资助激励。
第五条[职能职责 ]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 负责全市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的规划布局、建设指导、绩效评价、备案管理等工作。
各区(市) 县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的培育建设、申报推荐、协调指导、政策落实、日常管理等工作,配合市科技局做好绩效评估、备案管理等工作。
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建设运营主体负责建设运营、安全环保、保密等主体责任,落实相关政策、提供人财物保障等,并按要求向市科技局提交相关报告、总结。
二、基本条件
第六条 [共性基础条件] 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建设运营主体是在成都市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具备成熟的运营管理制度、完善的建设实施方案、规范的项目管理机制、严格的信息保密规范、必备的行业认定资质。运营管理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在 3 年内( 截止申报通知发布之日 )无违法失信行为。运营场地自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保有两年以上使用期限。
第七条[概念验证中心 ] 概念验证中心在具备第六条规定基础条件外,还需具备开展概念验证服务所需要的固定场地面积不少于 200 平方米,专职人员不少于 5 人,专职或兼职专家顾问不少于 5 人,自申报通知发布之日前两年的开放性概念验证服务项目不少于 5 个或者概念验证服务收入不少于 10 万元。
第八条[ 中试平台 ] 中试平台在具备第六条规定基础条件外,还需具备开展中试服务所需要的固定场地面积不少于 500 平方米,必要的通用计量、检验检测、实验设备、中试生产线、软件系统等设备设施原值不少于 500 万元,专职人员不少于 10 人( 其中专职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 5人),自申报通知发布之日前两年的开放性中试服务项目不少于 5 个或者服务金额不少于 50万元。
三、备案程序
第九条 [发布通知] 成都市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备案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由市科技局发布备案申报通知。
第十条 [组织推荐] 各区( 市) 县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的备案申报推荐工作,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等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备案评审 ] 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需要可组织专家对由报备案的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进行实地考察,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备案意见。综合专家意见后,对符合备案的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发布成都市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备案名单。
四、支持政策
第十二条 [统一命名 ] 获备案的概念验证中心,统一命名为“成都市概念验证中心(XX 产业领域 )”并授牌。获备案的中试平台,统一命名为“成都市中试平台(XX 产业领域 )”并授牌。
第十三条 [绿色通道 ] 励各区(市)县对辖区内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予以配套支持,实行差异化土地供应价格和优先保障,构建环评、能评、安评等审批绿色通道,提供用地、用水、用气、用热、用电、用网等保障。
第十四条 [ 人才支持] 对首次取得技术经纪专业高、中初级职称并受聘我市备案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的技术经纪( 经理 )人,分别按 10000 元、5000 元、2000 元标准补助聘用机构,其中奖励给受聘个人的部分不得低于 50%。
对面向我市备案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专业服务人员提供技术经纪(经理)人培训服务的机构,按接收科技创新券的 20%给予每年最高 20 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经费支持]
(-) 概念验证中心资助
1.[创建资助] 对获我市备案的概念验证中心,择优给予建设主体 30 万元后补助。
2.[运营资助] 自概念验证中心获备案次年度起,择优按概念验证中心年度服务性收入的 30%给予运行补贴,连续 3 年累计给予概念验证中心运营主体最高 100 万元补贴。
(二)中试平台资助
1.[创建资助 ] 对获我市备案的中试平台,择优予以资金资助。
(1)对获我市备案的中试平台,择优给予建设主体 50 万元后补助。
(2) 对聚焦我市重点产业创新需求,已获得所在区(市 )县在资金、土地、场地等方面支持并重点推荐,面向社会开放共享、辐射带动强、示范效应好的重大中试平台,按其自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前两年内购置中试设备费用的 30%,给予建设主体最高 3000 万元后补助。
2.[运营资助] 自中试平台获备案次年度起,择优按中试平台年度服务性收入的 30%给予运行补贴,连续 3 年累计给予中试平台运营主体最高 500 万元补贴。
(三)[不重复资助] 同一建设主体同时符合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创建资助的,只能申报一类。同一建设主体只能申报一次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创建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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