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万!湖南省新材料中试平台(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附认定奖励补贴及申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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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提升新材料产业对打造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高地保障能力,聚焦“3+3+2”领域构建现代产业新体系,加快建设国家级新材料产业集群,健全新材料领域技术创新体系,在新材料领域布局和建设一批中试平台(基地),提高新材料领域技术成果中间试验科研开发能力,加快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步伐,结合我省新材料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材料中试平台(基地)(以下简称新材料中试平台)是指,为实现新材料领域技术成果向生产转化的顺畅衔接,依托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园区等建立的,为新材料产品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适用、成套技术而开展中试熟化及二次开发试验的中间实验平台(基地)。
第三条 建设类型:
(一)以省内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平台为基础,建设一批功能齐全、开放共享、辐射带动强的服务型中试平台(基地)。
(二)以省内新材料领域领军企业、骨干企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研究院)、工程研究中心等企业优质创新资源为基础,建设一批机制灵活、特色鲜明、示范效应好的产业型中试平台(基地)。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四条 省工信厅负责全省新材料中试平台建设的过程管理和服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新材料中试平台建设、管理的政策措施。
(二)研究制定湖南省新材料中试平台的有关政策措施。
(三)编制湖南省新材料中试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新材料领域开展中试平台建设工作。
(四)负责组织省级新材料中试平台的申报认定、评估、调整撤销等工作。
第五条 各市州工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省级新材料中试平台的建设、推荐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新材料中试平台的规划和培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支持政策,推进相关政策措施落实。
(二)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省级新材料中试平台的申报与推荐工作。
(三)配合省工信厅做好省级新材料中试平台的审核认定、评估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依托单位负责省级新材料中试平台建设和运行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新材料中试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为所在领域科研成果提供中间试验服务。
(二)为新材料中试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提供人、财、物等必备条件。
(三)建立灵活高效的管理运营机制,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经费。
(四)配合主管部门做好新材料中试平台的具体管理和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 省级新材料中试平台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我省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推动材料领域技术成果转化。具体包括:
(一)针对产业发展的关键性共性技术以及具有重大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中试研究与开发。
(二)承担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新材料中试项目及新材料产品性能、质量检测等任务,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三)加强省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和新材料产业重点企业之间产学研合作,加速技术成果在省内转化、产业化。
(四)利用中试条件优势,积极开展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成为新材料企业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的重要途径。
(五)发挥引才育才作用,培育新材料领域需要的高水平工程技术人才。
第三章 条件程序
湖南省新材料中试平台(基地)认定条件
第八条 省级新材料中试平台以依托单位为主体进行申报,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对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研发机构以及各类开发区建设的具有中试能力的单位,注册地、主要办公场所、科研场所和中试基地均在本省,具备较强的资金实力和技术实力。
(二)硬件条件:拥有本行业必要的通用计量、检测仪器和常规实验设备,有承担新材料产业综合性中试任务必需的实验和生产设备、场地及配套设施,实验场地相对集中,符合国家安全、环保、消防等相关要求,并且能够统一管理、规范开放。设备原值应当不低于1000万元。
(三)人才队伍:拥有专业的中试人才队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结构合理,对相关领域中试研究工作熟悉,能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中试研究方案和规程,具备中试研发服务能力。从事中试服务的技术团队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材料及相关专业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不低于技术团队人员总人数的60%。
(四)服务能力:具有技术成果转化的相关经验,衍生孵化、中试服务成效显著,愿意发挥现有中试设施的作用,为行业内新材料企业和科研单位提供中试服务,有规范的服务流程、明晰的收费标准、合理的收益分配制度、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五)单位信用: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管理制度,建设运营主体和法定代表人近三年内未发生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如有失信行为需已完成修复。
第九条 省级新材料中试平台采取自上而下布局和自愿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一)组织申报。省工信厅发布省级新材料中试平台认定申报通知,申请单位根据通知要求提交《湖南省新材料中试平台(基地)认定申请表》(见附件)及相关支撑材料,报所在地市州工信局。
(二)市州推荐。市州工信局负责对辖区内申报的新材料中试平台运营主体进行信用核查,组织开展申报材料初审和实地核查。对符合新材料中试平台建设条件的,书面推荐到省工信厅。
(三)审核论证。省工信厅对市州工信局推荐的新材料中试平台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通过形式审核的,组织相关领域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进行现场论证。
(四)择优布局。省工信厅对通过审核论证的新材料中试平台,结合产业链供应链实际需求,择优分批进行布局,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工信厅批复认定。
(五)挂牌命名。对认定的省级新材料中试平台授予“湖南省新材料领域+技术方向+中试平台(基地)”称号,挂统一标牌,实施统一管理。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条 省级新材料中试平台应于每年12月底前提交新材料中试平台工作年报。
第十一条 各市州工信局根据省工信厅有关工作部署要求,组织辖区内省级新材料中试平台报送工作年报。
第十二条 省工信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新材料中试平台工作年报进行审核,开展年度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责令整改;对连续2年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撤销省级新材料中试平台资格,并视情况追回有关财政资金。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撤销省级新材料中试平台资格:
(一)由于管理不善导致严重服务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环保事故的。
(二)有提供虚假材料或数据等严重失信行为或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三)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四)无故不参加年度评估,或者连续2年年度评估不合格的。
(五)已不再具备对外开展中试服务能力的。
因(一)(二)(三)(四)项所列原因被撤销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定;三年后获重新认定的,不再给予财政补助。
第十五条 省级新材料中试平台发生研究方向改变、分立、合并、更名、撤销等重大事项变化的,应提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提请市州工信局初审后报省工信厅审核批准。
湖南省新材料中试平台(基地)认定补贴奖励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十六条 对通过认定授牌并投入运行的省级新材料中试平台,按照《湖南省打造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高地若干财政支持政策》(湘财企〔2022〕10号)规定,根据中试平台(基地)技术水平和对外提供服务情况,按不超过平台建设固定资产投资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升级和完善中试研究专用设备条件,培养中试人才和提升中试工艺,提高中试研究服务能力,开展中试项目科研工作等,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各市州、县市区给予一定配套支持。
第十七条 通过认定授牌的省级新材料中试平台应按照市场化运行原则,自主确定中试服务项目,开展中试研发工作。
第十八条 重点推荐、支持省级新材料中试平台的依托单位申报国家重点新材料中试平台和国家新材料生产应用示范和测试评价平台,国家和省级关键材料创新任务揭榜挂帅,国家和省级产业基础再造项目,国家和省级产业类专项资金等。鼓励企业通过新材料中试平台合作开发或购买技术成果实施产业化,支持其申报制造强省重点产业类项目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市州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支持新材料中试平台建设与发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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