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农产品供应链 湖南省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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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加快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 进一步促进冷链物流发展的通知》(财办建〔2022〕36号)、《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22年加快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进一步促进冷链物流发展项目的通知》(湘商建〔2022〕4号)、《湖南省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湘财绩〔2020〕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县市区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支持开展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由我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 门参与,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和标准,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对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成效及专项资金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形成评价结果的过程。
第四条 本办法绩效评价的对象是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分年度绩效评价和两年整体绩效评价。年度绩效评价以预算年度为周期,两年整体绩效评价以两个预算年度为周期。
第二章 评价依据、内容和方法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依据包括:
(一)中央关于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的方针政策;
(二)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管理相关规定;
(三)中央和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绩效目标和总体绩效目标;
(四)中央和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制定印发的关于专项资金管理、项目管理、日常监管等方面的政策文件;
(五)审计部门出具的与专项资金有关的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政策文件和批示。
第六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立项的必要性、合规性,实施方案的可行性;
(二)专项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
(三)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度办法的健全性及执行情况;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以及影响绩效目标实现的因素;
(五)专项资金的绩效情况,即实现的产出情况和取得的效益情况;
(六)专项资金支出的政策环境适应情况;
(七)其他相关内容。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指标内容和计分方法,可根据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重点在年度间适当调整。
第七条 绩效评价工作方法包括案卷研究、资料收集、调研座谈、实地核查、问卷调查等,充分运用项目验收复核的数据和结果,采取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省商务厅负责具体组织部门本级和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开展自评工作,汇总自评结果,加强自评结果审核和应用。省财政厅指导省商务厅和下级 门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督促省商务厅充分应用自评和评价结果,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商务主管部门和 门的要求,负责本单位专项资金的绩效自评工作;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预算支出执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相关领域专家(以下简称第三方,主要是指与资金使用单位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实施或参与,并加强对第三方的指导,对第三方工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推动提高评价的准确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绩效评价实施过程中购买第三方服务所产生的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支付。实施绩效评价所需经费,在部门预算中列支。
第十条 绩效评价实施程序分为前期准备、评价实施、形成报告和建立档案四个阶段。
第十一条 评价前期准备:
(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省商务厅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和工作计划确定。
(二)成立绩效评价组织机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成立绩效评价组织机构,负责组建绩效评价工作组、审核绩效评价工作组制定的绩效评价方案、下达绩效评价通知书、审核绩效评价工作组提交的绩效评价报告等工作。
(三)成立绩效评价工作组。绩效评价工作组负责绩效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制定绩效评价方案、实施绩效评价、撰写绩效评价报告等。
(四)制定绩效评价方案。绩效评价工作组根据有关规定和评价对象的特点,拟定详细的绩效评价方案(参考提纲见附件2)。主要内容包括:被评价对象基本情况、评价目的和依据、评价主要内容、绩效评价指标和基础数据表、绩效评价方法、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与实施等。
(五)下达绩效评价通知书。绩效评价通知书由评价组织部门向被评价单位下达。基本内容包括评价范围、评价依据、评价主要内容、评价程序和步骤、有关要求等,并附基础数据表、绩效评价指标评分表、现场评价安排表、资料清单等内容。评价通知书所载明的内容和要求要清晰、明确,以便被评价单位按要求做好相关评价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实施绩效评价:
(一)被评价对象自评。项目实施单位按照绩效评价通知要求,填报基础数据表,报送相关资料信息,按照规定格式撰写预算支出绩效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3),按时报送相关部门。
(二)现场评价。绩效评价工作组结合项目验收(覆盖全部项目),深入项目实施现场,通过听取情况介绍、进行实地核查、发放调查问卷、广泛座谈询问、对照查证复核等方式,对有关情况和基础材料进行核实,掌握第一手评价资料,尤其对发现的问题要做好《现场评价工作底稿》(附件4)。
接受现场评价的单位按照绩效评价通知要求,指派熟悉情况的财务及业务人员,积极配合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对所提供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签署《承诺书》(附件5),于现场评价结束后及时对工作组执行纪律情况填报《现场评价回执》(附件6),报送绩效评价组织部门。
(三)综合分析评价。绩效评价工作组对项目实施单位所提交的绩效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审查和分析,结合现场评价的具体情况,对评价对象的绩效情况进行全面的定量、定性分析和综合评价;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反馈绩效评价组织机构,由其进行集体研究后形成绩效评价结论。
第十三条 形成评价报告:
(一)提交报告。绩效评价工作组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绩效评价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7),按照绩效评价通知的时间要求按时报送绩效评价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专项资金支出基本情况,绩效评价工作情况,专项资金支出主要绩效及评价结论,绩效评价指标分析,主要经验及做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有关建议等。
(二)审核报告。绩效评价组织机构要对绩效评价报告进行认真审核,主要审核报告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整;数据是否真实可靠,是否进行了必要的核实工作;绩效总结分析或绩效评价的范围是否全面;逻辑是否清晰,分析问题是否透彻;绩效评价结论是否客观、准确、充分;改进措施是否得当,建议是否可行等。
(三)完善报告。绩效评价组织机构在形成正式绩效评价报告之前,应向被评价单位征求意见。被评价单位复核评价报告的相关数据,对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进行反馈,填报《绩效评价结果征求意见的反馈函》(参考格式见附件8),超过7个工作日未反馈的视为无意见。绩效评价工作组应逐一核实反馈意见,逐条说明采纳和不采纳的理由,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附件9);并根据反馈意见,依据事实进一步修改完善绩效评价报告,形成正式评价报告。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应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工作程序如下:
(一)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建设内容完成后,对照项目绩效目标进行自评,并将项目实施单位绩效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报送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存档备查。
(二)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1月5日前完成当前建设周期内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自评,并将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报送至市州商务主管部门。
(三)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应于11月10日前对辖区内各县市区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存在问题进行纠正,整理后报送省商务厅。
(四)省商务厅牵头,委托第三方机构结合项目验收复核工作对各县市区绩效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审查和分析,对评价对象的绩效情况进行全面的定量、定性分析和综合评价,形成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论。
(五)省财政厅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对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资金进行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做到档案资料的完整、原始和安全。需要存档的文件包括:绩效评价方案、绩效评价业务委托书、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情况等。
第四章 评价结果及应用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方式。总分设置为100分,依据所设定的指标逐项计分后确定总得分,根据得分将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90分(含)—100分为优;80分(含)—90分为良;60分(含)—80分为较差;60分以下为差。
第十七条 评价结果主要以绩效评价报告加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自评表(附件10)的的形式体现,做到依据充分、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评价结果应用方式主要有:结果反馈整改、结果报告、结果与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相结合、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结果公开和结果问责。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结果反馈整改:
(一)反馈评价结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将确定的绩效评价结论、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反馈被评价单位,并明确修改时限。
(二)整改落实。被评价单位根据反馈的绩效评价结果,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认真加以整改,并填报绩效评价结果整改报告书(参考格式见附件11);自收到反馈的绩效评价结果之日起6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送绩效评价组织部门。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报告:
各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将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报送本级 委、人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如实反映预算绩效情况,为决策提供参考。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相结合:
(一)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支出是否纳入项目库、进行预算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二)对评价等级为优、良的,根据情况予以支持;对评价等级为较差、差的,要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并根据情况核减预算,甚至取消预算安排。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据情况相应调减预算或整改到位后再予以安排。
第二十二条 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主动对接相关部门,将绩效评价结果纳入本级部门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十三条 结果公开。按照“谁组织评价,谁进行公开”的原则,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公开绩效评价报告,具体公开方式和范围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结果问责。对使用财政资金低效无效并造成重大浪费、损失的责任人,要按照相关规定追责问责。对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预算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报送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为问责参考依据;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各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绩效评价过程中存在不作为、乱作为、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和法律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评价单位对提供的数据和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责任,不得对绩效评价结果施加倾向性影响。对提供虚假数据、采取各种方式干扰或者不配合绩效评价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应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第三方机构人员和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的公职人员行为规范:
(一)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保证评价结果客观、准确,并对评价结果承担责任;
(二)严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绩效评价工作中获取不正当利益;
(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漏被评价单位的涉密信息。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第三方机构视其情节轻重,采取予以警告、终止委托关系、取消评价资格等处理措施;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公职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5年6月30日之前有效,期间将根据国家相关部门要求和我省工作实际,及时进行补充完善。
湖南省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对引导和推动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建设的决策能力,提高我省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建立科学规范的项目库,健全项目有序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库是指省、市、县三级有关部门为高质量开展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建立的项目库。所称项目包括2022年以来,财政资金支持或拟支持我省范围内已建、在建和计划建设的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
第三条 项目库是各级财政资金支持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决策、管理的基础和重要依据。项目库的管理坚持“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分类设置、结构优化,实事求是、动态调整”的原则,按照储备、核准、建设、验收、归档的程序实施。
第四条 凡申请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内资金支持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定。
第二章 项目入库条件
第五条 项目入库应为项目实施主体自主申报,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关于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我省关于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的工作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项目入库的实施主体应为注册地、纳税地在湖南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行业相关的经营资质和条件,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诚信守法经营的企业。
(二)申报项目入库的实施主体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的记录,无重大民事、经济纠纷记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无重大警告警示信息。三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责任事故,未发生逃废债务、拖欠缴纳税款和社保基金等失信行为。
(三)项目建设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符合社会稳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标准和要求。
(四)项目建设内容符合《 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加快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 进一步促进冷链物流发展的通知》(财办建〔2022〕36号)明确的4个支持方向:
1.增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流通能力建设。
2.提高冷链物流重点干支线配送效率。
3.完善农产品零售终端冷链环境。
4.发挥农产品市场保供功能。
第三章 项目库建立
第六条 全省建立三级项目库。省商务厅牵头建立省级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库,各市州、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对应辖区范围建立市、县两级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库。
第七条 项目库类别。项目库分为预备库和正式库两类。预备库按照自下而上的顺序由县级预备库向上逐级推选生成,正式库按照自上而下的顺序以省级正式库为准向下逐级明确。
(一)三级预备库建立
1.县级预备库:各县市区广泛征集辖区内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纳入县级预备库。
2.市级预备库:各县市区推选的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纳入市级预备库。
3.省级预备库:各市州推选的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纳入省级预备库。
(二)三级正式库建立
1.省级正式库:省级相关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省级预备库项目进行评审,确认其中符合财政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并转入省级正式库。
2.市级正式库:省级正式库中明确的该市州所属项目转入市级正式库。
3.县级正式库:市级正式库中明确的该县市区所属项目转入县级正式库。
第八条 入库项目分类。各级各类项目库中项目均应按照4个方向支持内容分为A、B、C、D四类:A类项目,增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流通能力建设项目;B类项目,提高冷链物流重点干支线配送效率项目;C类项目,完善农产品零售终端冷链环境项目;D类项目,发挥农产品市场保供功能项目。如同一项目兼有几种类别属性,取其最显著属性类别。项目分类应根据国家相关部门后续支持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方向进行对应调整。
第九条 项目库要素。入库项目统计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入库年度、项目名称、项目地点、支持方向、建设类型、实施单位、总投资额、新增有效投资额、新增主要建设内容及投资额、建设周期、计划实现功能、项目进展情况、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第四章 项目库管理
第十条 对项目库采取统一申报时间,统一申报条件,定期调整项目的方式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首次调整。各级各类项目库首次动态调整结合2023年度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申报工作进行,于2023年6月底前完成。
第十二条 常态化定期调整。县级预备库调整应在每年8月20日前完成;市级预备库调整应在每年8月30日前完成;省级预备库调整应在每年9月10日前完成。省级正式库调整应在每年10月20日前完成;市、县级正式库调整应在省级正式库调整结果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 常态化定期调整程序如下:
(一)每年8月1日前,省商务厅联合省财政厅启动全省下一个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周期(当年11月1日至次年10月31日)项目申报工作,同步开始项目库年度调整。
(二)各县市区结合项目申报工作,充分征集适应当地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需求的项目纳入到年度县级预备库,并按申报指标遴选其中符合财政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推荐到各市州。
(三)各市州将所属县市区推选的项目纳入到年度市级预备库,并按申报指标审核遴选其中符合财政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推荐到省商务厅。
(四)省商务厅将各市州推选的项目纳入到年度省级预备库,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合规性评审,将经公示和报批后确定为年度财政资金支持对象的项目转入省级正式库。
(五)各市州、县市区对应将省级正式库中所属项目纳入到各自年度正式库。
第十四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入库项目的管理,对入库标准和条件要严格把关。对预备库项目,要立足于结构优化,突出项目的可行性和超前性,重点审查项目前期手续的完备性;对正式库项目要加强对项目建设进度的跟踪监督,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年度计划及目标的实现。
第十五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坚持规范管理、跟踪问效的原则,利用各种条件和手段对预备库和正式库项目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实地考察和核查,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度。
第十六条 纳入正式库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被调出正式库:
(一)项目实施主体存在严重违规或违法经营行为。
(二)项目实施主体发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三)经举报和核查核实在入库项目申报、项目资金支持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情况,材料失实。
(四)经核查核实,项目已享受过财政资金支持或在此前已被确定为其他财政资金支持对象。
(五)项目建设内容进行重大调整但未及时按要求报告调整事项。
(六)发生逃废债务、拖欠缴纳税款和社保基金等失信行为。
(七)其它原因终止,不能继续实施项目。
第十七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依托项目库建设和管理,研究制定各项工作措施,充分发挥项目推动作用,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结构调整,高质量推进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
第十八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应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申报材料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完整性负监督责任,对参与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4年6月30日之前有效,期间将根据国家相关部门要求和我省工作实际,及时进行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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